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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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近日过世,咨询继承事宜
我的妻子最近刚去世,享年92岁。我们有两个子女在国外定居多年,我自己几年前已经订立了遗嘱,把身后的财产留给两个孩子,但是我妻子没有留下遗嘱。
为了避免以后遗产继承的纠纷,我打算把我妻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除。
请问律师,我如何能把已过世的妻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需要什么手续和文件?——戴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有关你提到的从房产证上去除名字,由于前提是你的妻子去世了,那么这样的“去除名字”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权的继承,我认为该问题可分为两部分解决:
1.因你妻子去世后发生继承,房屋上的份额情况:
假设房屋为你与妻子共同共有,那么你妻子去世后,她的产权份额即二分之一部分发生继承。
又因为你妻子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将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发生法定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你们的年龄情况,你妻子的父母可能已经去世了,那么你妻子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你和两个孩子,一共三人。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你妻子的份额也应等分成三份,被三个继承人继承。
据此进行继承后,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应当是你拥有三分之二,你的两个孩子各拥有六分之一。
2.继承人取得前述房屋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份额的途径有三种,即公证、诉讼及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未提交公证书或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上述三种途径提交的材料大致是一样的,具体分为如下三类:
1.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包括婚姻状况、父母状况及生育状况的材料。
这类材料具体包括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的职工登记表,基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情况登记表以及出生证等相关材料。
3.被继承人拥有的房屋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及相关完税证明。
由于第二类材料存档于被继承人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较难取得。因此如果你选择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
而如果通过公证途径办理的话,公证部门会出具调查函给你;
如果你通过诉讼途径,则可以委托律师调取上述材料。
当然,通过公证继承会发生公证费,而通过诉讼继承除会发生诉讼费外,如你聘请律师的话,还需要支付律师费。
以上是三种途径的主要区别。
办理继承手续时,所有继承人均应到场。如不到场,应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即该委托手续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你的两个孩子亲自来国内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另外考虑到你的两个孩子定居国外,如果还没有加入外国籍,那么可以凭护照证明其身份。
如果你的两位孩子已经加入外国国籍,那么可能还需要入籍国当地政府部门或律师出具身份一致性证明。
婚前贷款购房,是否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办理房产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请问律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房产依法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离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常来说,在与房地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房屋应当属于购买人所有。
因为购买行为已经完成,即使购买人不结婚,也需要每月支付贷款,婚后共同支付房贷的行为对于获得房产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联系。
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继承即去世,遗产如何处理
张某的父亲去年去世,但家属尚未办理遗产的继承事宜,今年初张某也去世了。
请问律师:张某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其父亲过世留下的遗产?——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也就是说,此时发生的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
丈夫家暴离婚,能否要求赔偿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原因是他长期对我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请问律师,我的离婚请求是否能获得法院准许?我能否要求赔偿?——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只要有证据,离婚诉求获得准许的可能性较大,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老人多年患病,遗嘱是否有效
黄某日前去世,去世前他长期患有老年痴呆症。但黄某的大儿子拿出一份父亲写于2017年的遗嘱,对于遗嘱内容二儿子不接受。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手写遗嘱效力的判定,主要看是否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是否亲笔所写。同时,还需要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黄某去世前长期患有老年痴呆症,但他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现在要考察可能比较困难。
对此,质疑遗嘱的一方需要进行充分的举证。
如果这份遗嘱经过鉴定,确实是黄某亲笔书写,且内容较为清晰,要否定其遗嘱效力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劳动工伤
收到招聘意向,咨询合同期限
小唐最近得知一个招聘意向,但对方提出劳动合同到一项任务结束即告终止。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傅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具体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纠纷已经调解,能否再次起诉
我去年在工作时受了伤,经行业组织调解和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我表示同意。
经双方提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并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
但现在我觉得公司给的赔偿过低,请问律师,我能否就此事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你们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中,你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再反悔。
最后,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你即使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想要制定规章,咨询生效条件
我投资开办了一家小企业,由于规模持续扩大,员工人数不断增加,想到要制定一份有效的规章制度。
请问律师,一份有效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哪些条件?——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程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二是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三是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当及时公示,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
试用期满解雇,是否违反法律
我年初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间,公司通知我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满即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是否能以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我?——张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在此期间劳动者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仅适用于试用期。
用人单位要适用这一条款,从实体要件来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了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并事先告知劳动者,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程序要件来看,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行使解除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雇的理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让劳动者签收。
3.用人单位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所质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相关实体及程序方面合法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退休仍在工作,受伤是否工伤
我阿姨退休后在一家管理办公园区的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前阵子她在工作中被一辆电动车撞伤。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你阿姨已经办理了退休,她目前从事保洁工作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她的受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你阿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和公司给予赔偿。
交通事故
驾车发生事故,咨询责任认定
我丈夫前几天驾车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突然对面逆向过来一个骑电瓶车的人,她为了躲避摔倒在了马路上了,但是我丈夫的车一点都没有碰到她,而且离得还很远。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责任由谁承担? ——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责任,应由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你丈夫驾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已经违法,骑电瓶车人逆向行驶,同样违反了该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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