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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王女士想通过购买房产办理移民,没想到却被忽悠了。当时一个朋友介绍了北京一家公司帮忙办理相关业务,双方签订了合同,王女士也交了220万元的购房款。没想到,合同上盖的却是与北京某公司同名的一家外国公司的公章。
交了钱的王女士发现移民的相关手续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种种迹象表明她可能受骗了,在多次与北京某公司联系无果后,王女士向警方报案。可该合同由于涉外原因,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相当繁琐,王女士不知该如何才能尽快将自己的钱款讨回。
律师分析认为,虽然北京某公司与外国公司名称相似,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从法律角度是两家不同的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女士与希腊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王女士与希腊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该公司负有帮助王女士购房以及办理移民的合同义务,在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事由】
去年,王女士托朋友帮忙办理移民,对方称可以通过购买国外的房产达成目的。在朋友的劝说下,王女士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购买并办理移民的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转了220万元到该公司账上。但王女士没注意在合同上盖章的却是与北京某公司同名的外国公司,经了解这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钱转给对方后,却迟迟未能办理相关手续,既没有帮王女士买房,也没有办理移民义务。王女士的朋友前不久还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她才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找到北京某公司要求退款,但对方始终没有答复,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也已经关门。合同上有相关退款的约定,但找不到对方,根本无法解除合同。
王女士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称此事涉及的是外国公司,要走很长的流程。王女士称,尽管合同的盖章一方是外国公司,但收款的却是北京某公司,是应该等待公安机关继续调查,还是以北京某公司合同违约或不当得利为由予以民事起诉?如何才能尽快挽回经济损失呢?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王女士的叙述,虽然北京某公司与外国公司名称相似,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从法律角度是两家不同的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女士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因此,王女士与外国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该公司负有帮助王女士购房以及办理移民的合同义务,在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王女士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返还钱款。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北京某公司收取钱款是基于合同约定,因此,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北京某公司尚不构成不当得利,王女士还是应该以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除非北京某公司不承认王女士所签合同与其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合同未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王女士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诉讼维权。
马斯祺律师提醒,合同是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合同主体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合同的约定也是判断孰是孰非的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时,应尽量固定相关证据,无法把握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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