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对离婚及其相关事宜难以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这对法官来说的确是一桩难事。
好在法律层面对于离婚诉讼的判决有所指引,不但明确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原则,列举了四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还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列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保护,诉讼离婚本身的确比较难。然而近期引发关注的几则个案,事实上已经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标准,法院却出于各种原因仍然判决不准离婚,显然有违常理。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单凭一方的意愿就可以随意离婚,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司法机关也不应过度“从严掌握”,让离婚难上加难。陈宏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