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察觉丈夫出轨还生育两个孩子后,年过六旬的邓洁果断离婚。此后,她却发现早在离婚前,前夫曾转账86万元给另一女子,还以27万元低价卖给她一套房!
对簿公堂时,这名女子道出了另一番情况。双方争辩得更凶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起案件。
丈夫“出轨”夫妻离婚财产转给神秘女子
邓洁和伍明皆已年过六旬,两人1981年结婚,夫妻风雨同舟近四十载。这场婚姻最终却没能走到最后,因为邓洁发现伍明出轨余姓女子,还背着她生了两个孩子,2019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而在此前两人进行离婚协商时,双方签署协议:“双方承诺: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如隐瞒查证属实,隐瞒部分归对方所有。”
但在离婚后,邓洁才发现,早在2006年,伍明就曾将广东天河区一套房屋卖给另一女子顿丽,售价仅为27万元!从2013年开始到2019年,伍明还陆续赠与顿丽86万元。
对于这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配的财产,邓洁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伍明赠与顿丽财产、以27万元售卖房产的行为无效,于是起诉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顿丽返还全部赠与款及利息,房屋产权人变更到自己名下。至于顿丽的身份,邓女士认为,她是前夫的第二个出轨对象,两人还非婚生育了两个孩子。
顿丽到底是何身份?
财产赠与出轨对象?当事人自称是“弟妹”
顿丽表示,2005年自己坐月子期间,丈夫蔡杰出轨,两人分居。后来,自己带着半岁的孩子来到广东,遇到了伍明的弟弟伍勇。伍勇谎称自己离异并在感情上经常安慰顿丽,双方成为朋友。2006年,伍勇为顿丽提供涉案房屋居住。与蔡杰离婚后,顿丽与伍勇同居,两人后来还生育了一个孩子。
至于房子,顿丽表示,当时伍勇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便以其哥哥伍明的名义购置。在二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后,伍勇便决定将房屋出售给顿丽。
为证明代弟弟持有房产,伍明提供了一份伍勇取款的凭证与手写情况说明,情况与二人所述吻合。
而至于转账86万元,伍明表示,2015年年初邓洁与其分居,自己身患重度耳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于是聘请顿丽帮忙买菜煮饭、陪护寻医。转账的86万元,包括伍明本人的伙食费和顿丽的劳务费,也包括通过顿丽给母亲购买保健品、药品的费用。这个转账数额符合其日常生活家庭经济收入状况。
一审判决
返还一半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个:伍明向顿丽转款的性质认定问题;伍明向顿丽出售房屋的性质问题。
由于转款行为的很多细节和详情只有转款的转出方和转入方知道,一审法院通过考察当事人发言,结合证据来认定款项。据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顿丽受聘伍明后产生的转账仅有27.45万元,加上之前的借贷,总金额不到转款总额的一半,但顿丽的答辩意见未对其说明。因为证据不足,加之顿丽和伍明对他们之间关系的陈述较为可疑,一审法院认为,顿丽应当向邓洁返还伍明赠与款项的一半。
至于涉案房屋,从伍明提交的取款票据来看,无论时间还是金额均无法对应。同时,因伍勇与顿丽、伍明关系较近,证明力显然较弱,法院均不予认可。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法院无法查证交易是否属实。因此法院认为,房屋转让行为并非正常的房屋交易,而是房屋赠与。
一审法院判决,顿丽应向邓洁返还赠与款43万余元;顿丽将房产过户至邓洁、伍明名下。
被告提供新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顿丽提交了新证据,包括自己与伍勇以及小孩共同出镜的照片,以证明二人亲密关系。她还提供了伍勇的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从2019年至今,伍勇通过微信每月支付给自己生活费,证实同居关系。以及伍勇的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2006年,伍勇银行存款有20万元,有大额资金进出等。
二审法院认为,邓洁主张伍明与顿丽有非法的婚外情,而顿丽则主张其与伍明的弟弟伍勇有亲密关系,与伍明并没有婚外情。由于邓洁的主张仅为推测,其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屋的所有人应为伍明。2009年,房屋产权以出售的方式变更登记在顿丽名下,由于该房屋是伍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而其没有经邓洁同意出售,且顿丽未提交交易款项支付凭证,以证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故不足以证明顿丽是善意取得。
法院认为,伍明虽年过六旬,患有一般的中老年病,但其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支付如此巨额的劳务费和生活费不合常理。因此,伍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顿丽转款数额巨大且未经邓洁的同意,侵犯了邓洁的财产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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