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俊
流放,又称流刑、充军,它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是统治者将犯法的人强制遣送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充军入伍。流放又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 (《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仁政和慎刑。那么,清代时,上海地区被判了流放刑的犯人会被流放到哪里呢?
中国古代自汉初开始,到隋唐以来各朝代,逐渐形成了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其中笞、杖、徒、死四刑,司法实践相对较为简单,历代的变化不大,但是,流放刑的司法实践则不断递延变迁。
流放刑中具体的流放对象和流放地点各朝代因政治、军事、经济等原因变化较大。如《宋史·刑法志》载:“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
另外在《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等古籍中也有记载。古典小说《水浒》中曾写到林冲被高俅陷害充军沧州,武松被充军孟州。
明清时期,从军犯人起解均有期限规定,违限要受处分。犯人的充军地点变化较大,如洪武年间集中于云南、北平、大宁、辽东等地。清初对于被处军、流的犯人,有的送往八旗为奴,有的发往荒芜及边远地区。当时流放地主要在东北地区,一般集中在尚阳堡(今辽宁省开原县境内)、宁古塔(有新、旧两城,两城相距25公里;旧城位于今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旧街;新城位于今黑龙江宁安市)、卜魁(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地区。如宁古塔曾经接收的流放人员中,就有郑成功的父亲郑芝龙、著名诗人吴兆骞、江南名士金圣叹的妻女和思想家吕留良的家属。
后来流放地从清代的“龙兴之地”的关外转向内地,去新疆(包括乌鲁木齐、伊犁、乌什、叶尔羌),如林则徐、纪晓岚曾经流放新疆。犯人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制定并多次修订了《军卫道里表》《三流道里表》和《五军道里表》。
清雍正八年(1730年)首先编定了《军卫道里表》,按照省份,把全国划分为16个地区,每一个地区以府为单位,根据犯人的罪行轻重分为若干等级,每一个等级按照一定的道里数,向该地区流放。
乾隆八年(1743年),纂修了《三流道里表》,后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和嘉庆十六年(1811年)先后作了两次大的修订,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在全国各省相对比较合理分拨流犯,分为流放2000里、流放2500里、流放3000里三个等级。从被流放犯人的所在府开始,按照2000、2500、3000里三个不同的标准,对应到具体的省、具体的府进行安置。
总的原则是,将流放犯流放到贫瘠荒凉、生活艰苦的地方。除了京城周边的顺天府、直隶省,满洲的奉天府、锦州府以及湘鄂川贵等与苗疆接近的地方以外,当时全国18个行省几乎都有了流放地,使流放的犯人均匀分布到各地。
清代,现上海地域范围内,以苏州河(吴淞江)为界,划分为两个区域,河的南面和河的北面分属松江府和太仓州管辖。不同管辖、不同等级、不同时间,上海地区犯人流放的执行有所不同。
据清乾隆八年(1743年)编纂的《三流道里表》记载,现上海地区原属松江府的奉贤县、川沙厅、娄县、金山县、上海县、南汇县、青浦县的犯人流放2000里者,发往河南省陈州府属扶沟等;流放2500里者,发往河南省渑池等县安置;流放3000里者,发往陕西省西安府属临潼等县安置。
现上海地区苏州河以北原属太仓州的崇明县、嘉定县、宝山县的犯人,流放2000里者,发往河南省开封府属荥阳县和陈州府属淮宁等县安置;流放2500里者,发往河南、直隶、陕西省所属各县;流放3000里者,发往陕西省西安府属兴平等县安置。
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廷对《军卫道里表》重加纂修,至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书成,并改名为《五军道里表》。嘉庆年间又进行过修订。
《五军道里表》与《三流道里表》相比较,要复杂得多。一是后者只涉及三个等级的刑罚,而前者则有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个等级的刑罚。二是后者各府的人员流放到外地时,每一等级的流放要有几个流放地点,而前者每一等级的流放只有一个流放地点。三是条文上,后者比较具体,前者比较简单。
据清乾隆年间编纂的《五军道里表》记载,现上海地区苏州河以南的原属松江府的军犯编发地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个等级。“附近”指:东至抵海不足2000里,南至抵海不足2000里;西至河南省开封府的祥符、中牟、郑州、鄢陵、荥泽,又至陈州府扶沟县;北至山东省泰安府肥城、东阿县,又至济南府长清、齐河县,又至东昌府茌平县、高唐州。“近边”指:东至抵海不足2500里,南至抵海下足2500里,西至河南省新安嵩县、渑池县:北至直隶省停止编发。“边远”,指东至抵海不足3000里,南至抵海下足3000里,西至山西省太原府祁县、徐沟县,又至陕西省西安府渭南县临潼、长安、咸宁、咸阳、高陵、三原县,北至顺天停止编发。“极边”指:东至抵海不足4000里;南至抵海不足4000里;西至甘肃省秦州、礼县,又至平凉府静宁州;北至山西省大同府阳高、天镇县。“烟瘴”指:广西省桂林府全州、兴安、灵川、临桂县。
现上海地区的原太仓州属军犯编发地也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和烟瘴五个等级,“附近”指:东至抵海不足2000里;南至福建省福州府古田县;西至河南省开封府荥阳、汜水县、郑州;又至巩县、偃师县;北至山东省济南府禹城、平原、陵县、德州,又至东昌府恩县。“近边”指:东至抵海不足2500里;南至抵海不足2500里;西至河南省陕州、灵宝、阌乡县,又至陕西省同州府大砺、朝邑、华阴县;北至直隶省停止编发。“边远”指:东至抵海不足3000里;南至抵海不足3000里;西至陕西省西安府咸阳、礼泉、兴平县,乾州武功、永寿县,又至凤翔府扶风县,又至鄜州、宜君县;北至直隶省停止编发。“极边”指:东至抵海不足4000里;南至抵海不足4000里;西至甘肃省巩昌府会宁、安定县,又至兰州府金县;北至直隶省停止编发。“烟瘴”指:广东省广州府三水县,又至肇庆府高要县。
从当时的《申报》可查到案例报道,通过这些案例也实证了清代上海地区犯人流放的执行,与文献资料相吻合。
如清光绪九年(1883年),居住在上海的浙江宁波籍人沈顺发,多年前在法租界巡捕房充当包探,指控一个卖报的小贩有偷窃行为,其实此人并没有偷窃;卖报的小贩在沈包探的逼迫下,自言要寻死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沈包探以为他不过说说而已。沈拿出刀具,对小贩说,“你不要吓唬我,说空话。头颈一伸,你一刀下去可以当场见阎王。”
但是沈包探万万没有想到,在他的胁迫和讽刺挖苦下,耿直憨厚的卖报小贩竟然当场拿起沈包探手中的刀具刎颈自尽,死在马路上,造成了血案。沈包探被人围住,扭送到上海县衙。后被判处斩监候,后经遇赦,改判流刑三千里,配发陕西西安府临潼县。
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秋天,上海吉祥街福兴茶楼中生意兴隆,宾客盈门,有茶客张富金与黄兴发因座位等琐事,两人互不相让,继而发生口角,随着层层加码,众人相劝无效,两人又发生肢体冲突,后来张富金把黄兴发殴打死亡。由于两人有互相殴打的情况,张富金并非故意致对方死地,黄兴发是伤害致死,因此,张富金免于死罪,经上海县衙判处流放山西。
又如清末上海地区诬告良民为窃盗犯的陈某、桂某、潘某和亭某被县衙收禁。光绪十八年四月(1892年5月),上海县袁大令备文饬差将涉案的陈、潘等2人宣判流刑,其中陈、潘两人押解起程,陈流放到山西省凤台县,潘流放到陕西省潼关厅。
还有一种情况是,上海邻县的犯人充军路过上海,临时收押在上海县衙后,再押往其他地方。如清光绪十九年三月(1893年4月)南汇县押解拟定军流罪的犯人何达仁路过上海县,经请示上海县衙黄大令批准,收押在县监狱,第二天仍然由原差押登程赶路。同年九月,南汇县押解军流犯人王阿中路过上海县,前往山西。
再如清末南汇县已经革去生员身份的唐崇高,以教讼案被判处军流,经过上级官衙的复审,于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1894年12月31日)发回南汇监禁。后奉刑部来公文,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2月将其从南汇押解甘肃省泾州。当月27日路过上海时,经县衙黄大令批准,唐犯收押在上海县衙外监,转押嘉定。
到了清末,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引进实施西方的法律制度,清廷废除了“五刑”,兴办罪犯习艺所,实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新的刑种。实行了2000年左右的流放制度也“寿终正寝”。(本文原载《上海监狱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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