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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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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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劳动工伤

合同多次变换,咨询补偿年限

我在一家商店担任导购,前后有6年多的时间。其间签过多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有所增加,但工作岗位、职责等内容都没有变化,只是和我签约的公司曾经变换。

现在公司要求提前和我解除合同,我要求按照前后工作6年的时间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只同意按照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工作时间计算。

请问律师,我之前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补偿金么?

——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你可以要求按照在这一岗位工作6年多的时间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

公司未交社保,能否要求赔偿

我丈夫最近一年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未给我丈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他年初在外摔伤,产生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

请问律师,针对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公司在你丈夫入职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你们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劳动关系

我姑姑在老家找了一份工作,但是签的是劳务合同,她不懂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差别。

现在这家公司欠了她不少工资,她想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那边说她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去法院起诉。

请问律师,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救济途径方面,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然,要判断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除了要看签订的合同这一形式之外,还需要审查双方关系的实质。

如果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你姑姑在工作中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平时直接从公司获得薪资收入,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怀孕遭遇调岗,能否予以拒绝

我在公司原本从事销售工作,收入包括底薪加销售提成。

年初我查出怀孕,但并未影响工作。但公司最近单方发出调岗通知,以“爱护”我为名,将我调到行政岗位,并要求我将一些几乎已经谈成的销售单移交给别人,降低我的收入。我表示不接受,公司称如果我拒绝调岗,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和我的合同。

请问律师,我能否拒绝公司的单方调岗?——卢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由此可见,处于孕期的职工,用人单位若调整岗位工资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是,单位确实可以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你如果明确拒绝调岗,应当向公司书面告知并附上法律依据,同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如因产检等原因需要休假,也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这样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用工,工伤责任谁担

我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到一家公司担任保安。最近我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我要求公司替我申报工伤,但公司说我属于劳务派遣,申报工伤的事他们不管。

我又去找劳务派遣公司,但劳务派遣公司也一直推脱。

请问律师,像我这样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工作的,出了工伤事故究竟应该由谁申报?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

出版小说收入,离婚应否分割

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他之前出版了多部小说,有一些稿费收入,另外有一部小说正在和出版社协商出版。

请问律师,对于他因为出版小说而享有的著作权,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此外对于即将出版的小说,有可能在我们离婚后才获得相关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是否能预先进行分割?——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和取得稿酬等财产方面的权利。

人身方面的著作权利只能由作者专有,即使是妻子也不能分享,除非丈夫同意让你共同署名,共同作为著作权人,否则对于署名权等权利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对于因为出版小说而获得的版税、稿费、销售分成等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

因此,对于在离婚后才获得的相关收入,原则上因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这部分收入已经高度确定,比如签约出版是在离婚之前,那么对这部分收入也可酌情进行分割,至少应“对另一方适当照顾”。

一方借钱赌博,是否共同债务

我好友赵女士的丈夫背着她借了不少债务,借钱的名义是做生意,实际都被拿去赌博了。

现在赵女士一边在跟丈夫诉讼离婚,一边又面临多起讨债的诉讼,对方都将他们夫妻两人作为被告。

请问律师,对于这些债务,赵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遵循  “共债共签”原则。

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实践层面来看,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如果不符合上述“共债”标准,赵女士就无须承担。

爷爷日前去世,咨询继承问题

我爷爷日前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我奶奶早年已经去世了。

现在围绕遗产继承问题,爷爷的几个子女有所争议,主要是各人继承份额的问题。

此外,我的一个伯伯早年去世,他的妻子一直没有改嫁,而且平时对爷爷有所照顾,她也要求参与继承。

请问律师,遗嘱继承的份额是否应当完全均等?另外,我的伯母能否参与继承?  ——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嘱处分房产,咨询是否有效

我和妻子结婚后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妻子一个人名下,但首付和还贷都是我们共同承担的。

最近妻子去世,我岳父拿出一份我妻子手写的遗嘱,其中表明这处房产由我岳父岳母继承。

请问律师,我认为这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立遗嘱让她的父母继承是否有效?——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因此,你妻子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属于个人的财产,但遗嘱中涉及处分超过个人部分或他人财产的内容无效。

据你所述,虽然该房屋购买于你与妻子登记结婚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但你与妻子从未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过特别约定。

根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你与妻子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妻子生前所立遗嘱中处分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中属于你妻子的部分,其所立遗嘱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可以由她的父母按照遗嘱继承属于她的部分。

但是,你妻子把属于你的份额也一并交由她的父母继承,这部分是无效的。

因此,对于这处房产,你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享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产权则通过遗嘱继承的形式,有你的岳父岳母获得。

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如何办理

我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从我上初中时候开始,我跟他们的关系就变得很差,自从他们前年生育了自己的孩子,对我就就更不好了。

请问律师,我明年就将年满18周岁,到时候能否以和他们关系恶化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收养最好是能够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作为成年子女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债权债务

遭遇借钱不还,咨询诉讼时效

去年年初王某向我借了8万元,约定半年后还本付息。

然而一直拖到今年,王某仍旧没有还款的意思,一直说做生意亏了,还说已经把车子房子卖了来还债,让我再给他一段时间。

请问律师,追债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多久?——许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此类债务纠纷,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

你当初借出钱款时和王某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不管你手中持有的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年。

如果是不定期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又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他就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但是如果王某不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法院审理时是不会也不应当主动提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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