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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胡先生从事的是高速公路清障工作,所在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对清障人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从去年底开始制订了连续上班24小时,然后回家休息48小时,3天一个循环的工作时间制度安排。年假休1天算5天年假。企业给出的理由是高速清障人员平时在上班时待命的时间多,正式上路作业的时间少,有效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时间。对此,胡先生等工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企业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胡先生所属的行业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针对休1天就算5天的年休假规定,企业没有任何薪资补偿,确实是不合法的。因此,胡先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事由】
胡先生是一名高速公路清障人员,从事高速公路清障工作,包括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事故和故障车辆。胡先生所在企业是国有企业,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对清障人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然后从去年底开始制订了相关工作制度。包括连续上班24小时,而且中途不能离开岗位,然后回家休息48小时,但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每3天1个循环。而在年休假的规定上,休一天(24小时)算5天年假,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一年有10天年假,只能休2次24小时的班,年假就用完了。对于这样的规定,企业方面表示,高速清障人员上班时待命的时间多,正式上路作业的时间少,上路作业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时间。
但胡先生及其工友们对这样的规定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在固定的上班时间中,待命时间并不能自由支配,一直要待在单位里直至下班。因此,工人们在单位的固定上班时间远超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
至于年休假的规定,胡先生认为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执行这样的工作制度,并没有给予任何工资和休息的补偿。这样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胡先生希望能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分析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王丹律师表示,因胡先生所属的行业,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此外,王丹律师认为,对于胡先生所在企业休1天就算5天的年休假规定,并没有任何薪资补偿,确实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胡先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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