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责

以案释法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本文字数: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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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各级法院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落实最高法《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序衔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以案释法,解读司法部门对涉农案件的审判指导,提升司法参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成效。

案例1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农村环境

2019年年初,被告人喻某邀集被告人江某等人一起办厂,从废旧电瓶中提炼铅锭。同年5月份,被告人喻某、江某、李某、陈某等人筹备建设冶炼铅锭厂房,10月底,冶炼铅锭设备安装成功。喻某等人多次购买废旧电瓶,分别将14.3吨、14.47吨、31.515吨、14.42吨、14.79吨废旧电瓶运送至冶炼厂。11月3日,该厂正式投产,生产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环保、工商等有关审批手续,喻某等人处置废旧电瓶片料约86吨,生产铅锭约45吨。11月4日,被告人陈某联系姜某以14500元每吨的价格出售生产的31.33吨成品铅锭。11月5日,江西上栗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该厂钢棚内大量的成品铅锭、废旧电瓶及冶炼设备等。经上栗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查扣的未拆解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旧电瓶内的片料(电极)、铅渣和烟道灰属于危险废物。经江西萍乡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加工点冶炼炉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22.3倍。公诉机关以五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喻某、李某、陈某、江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喻某等人实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喻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喻某等五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修复费4.12万元、专家评估费9372元,并在当地电视台或报纸上就其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喻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农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大气生态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犯罪人擅自利用拆解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冶炼铅锭,非法向大气排放浓度超标达22.3倍的二氧化硫,污染了大气环境,现场尚未依法处置的遗留危险废物存在污染周边生态环境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对非法出售、居间介绍、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环境损害修复费,并判决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保护和改善生态宜居环境起到了良好普法示范效应。

案例2

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2015年年末,被告人李某亮、刘某亮、刘某华合伙向农户租赁承包了山场林地,并合资注册成立了大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坑生态公司”),准备开发油茶基地和脐橙果园。2016年9月开始,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山场上推挖修建公路、附属房,开挖梯田式水平条带并在打好的条带上种植脐橙和茶树,导致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被告单位大坑生态公司破坏林地总面积325亩,其中开挖破坏的林地内修建环山路占用林地面积24.2亩;修建房屋等占用林地折合1.13亩。公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亮、刘某亮、刘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325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植被恢复费,并进行补植复绿,对被告单位大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李祥亮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人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在山场上推挖修建公路、附属房,开挖梯田式水平条带导致大面积林地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举措。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仅让破坏林地行为依法得到应有的惩处,也通过以案释法,让其他群众认识到破坏耕地、山林等农用地的行为是违法的,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3

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被告人刘利某先后担任江西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党总支书记、蒋巷镇城乡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蒋巷镇城管中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等职务。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刘利某以整治豫章大桥两侧环境卫生和违法搭建为由,招募王三某、曹某等为队员,购买城管制服、对讲机、执法仪等装备,牵头成立桥头行动组,聚集形成以刘利某为首,王三某、曹某为积极参加者,刘继某、刘小某、王利某等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打着桥头行动组的“合法外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1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和运输渣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刘利某、曹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组织、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遂对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三某等积极参加者、刘继某等其他参加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1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农村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是扰乱基层治理的  “痞霸王”、破坏乡村经济的“吸血鬼”、侵蚀基层政权的“土皇帝”,必须严厉打击、坚决肃清、彻底铲除。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办理该案的法院既立足审判职能、严惩黑恶势力,又着眼常治长效,向当地政府发出加强对党政设立的各类机构包括临时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村级“两委”人选的考察任命和监督管理等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事土壤,得到积极回应。案例4

“三农”领域职务犯罪挪用公款影响恶劣

2013年3月,被告人何某被江西定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任命为镇规划所负责人。2017年12月,镇规划所向县扶贫办申报了17个行政村2018年“两不愁、三保障”项目奖补资金。分管扶贫项目的副镇长决定由镇规划所统一保管17个行政村提供的银行存折,并统一支付项目奖补资金。2018年1月,何某将其保管的七个村“两不愁、三保障”项目奖补资金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后将其中102万余元挪用于网络赌球、项目投资和日常生活开支。2018年6月,何某又将其保管的九个村结余的项目奖补资金44万余元挪用于网络赌球、项目投资和日常生活开支。在市委巡察组发现其挪用项目奖补资金的问题后,何某陆续归还46万余元,又主动到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缴1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营利活动及日常生活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何某因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挪用的公款为扶贫专项资金,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典型意义

近年来,基层干部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扶贫惠农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鲜见,严重影响“三农”工作成效,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案是乡镇干部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引发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但法院综合考虑其挪用的对象为扶贫专项资金等情节,仅予以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三农”领域腐败行为的鲜明态度。案例5

拖欠农民工工资

拒不执行生效裁决

2017年至2019年间,江西万兴利烟花公司聘请张某文、李某香等111名民工为其工作,共拖欠工人工资合计70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张某文、李某香等111人向江西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万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文、李某香等111人的仲裁申请。仲裁生效后,万兴利公司仍未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工资,张某文、李某香等111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发现本案涉及111位农民工的工资,第一时间进行网络查控,但并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查询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的厂房,发现万兴利烟花公司正在整改过程中,并未从事花炮的生产,仅仓库有部分待销售的花炮产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以各种理由拖欠不支付工人工资,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实施了拘留措施。后万兴利公司筹集了45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诺在2020年10月29日前将剩余工资款付清。至此,111位农民工领到了大部分工资款,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直接影响农民工的生计、生活和生产,更是事关农民群体增收、农民就业稳定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本案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家庭一年的收入和生计,法院积极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执,及时采取财产查控、现场调查、对欠薪企业负责人失信联合惩戒、执行和解等措施,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及时地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款的执行到位,在传递司法温情的同时,也有力地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服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担当与决心。

(来源:人民网、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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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责 2021-06-01 2 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