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文字数: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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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从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正式实施。作为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综合性法律,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两篇专章,条文从72条增加至132条,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的内容,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监护人职责与时俱进

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一些与时俱进的规定。

潘轶: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一些与时俱进的规定。

比如要求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此外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首次定义学生欺凌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李晓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了定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学生欺凌行为往往发生在学校,因此常被称为“校园欺凌”,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在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了“政府保护”一章,细化了国家监护制度。

和晓科: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了“政府保护”一章,细化了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七种情形,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对于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五种情形,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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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修订历程

1988年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原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的批复精神,团中央牵头成立了全国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

1989年,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青少年立法问题研讨会的基础上,再次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后经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反复讨论修改。

1991年6月21日,该《草案》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补充。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

关注网络保护

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既涉及上网服务设施、智能终端产品,又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潘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门用一章规定了“网络保护”。

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另一方面,又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既涉及上网服务设施、智能终端产品,又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针对当下最火的网络直播,就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针对未成年人容易沉迷的网络游戏,则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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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聚焦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7 2 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