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女子在下坡段骑行途中意外撞上反光锥形筒(将军帽)不幸身亡,悲痛万分的家属认为施工方未做好防护措施,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死者与施工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施工方按50%比例赔偿死者家属近80万元。
交通事故酿惨剧,赔偿金协商不成
去年7月21日中午,许某骑自行车沿闵行区虹梅路由南向北驶入虹梅路地道,经下坡段至被告施工区域时,与地道内被告放置在路边的反光锥形筒相撞,致其倒地受伤。事发后,许某被送医院抢救,于7月23日死亡。
事后,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许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驶入虹梅路地道施工区域,未按照交通标志下车推行,以致行驶中车辆碰撞路侧锥形筒后倒地,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驾驶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
施工公司在虹梅路地道内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本起事故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且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故双方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许某的家属认为,被告不仅违法施工,且未做好防护措施,未在地道下坡入口处设立施工告知和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经协商未果,于是起诉。
庭审中,施工方辩称,事故系单车事故。事发地道属于禁止自行车骑行区域,许某违反下车推行的交通禁令在事发地道内骑行,且车速过快致撞到被告设置的过道禁行标记上倒地死亡,主要责任应由许某承担。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占用道路未申报”承担同等责任不公平,该公司未占用通道影响通行,仅在粉刷地下通道一侧墙体;即使未申报,也属行政处理范围,与许某因违法通行而产生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该公司已尽安全警示义务,在地道入口及施工区域附近已设置禁行标志“将军帽”,提醒行人注意。综上,该公司认为其对事故不应负同等责任,从道义角度愿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双方行为各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地道内进行墙体施工,显然影响交通安全,而且被告施工地点位于入口坡道终点处,非机动车沿坡道下行至施工区域,由于惯性会产生一定的速度,但被告未注意此安全隐患,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在坡道终点的施工地点放置锥形筒,不仅未起到安全警示作用,反而成为构成安全隐患的路障,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作为安全警示标志的锥形筒放置不当的行为具有过错。另外,被告在施工作业前未依法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导致缺失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期间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此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也增加了事发地道的安全隐患。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反观事故受害者许某,事发地道入口处设置有明显的“下车推行”禁令标志,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骑车下坡道难以把控速度,极具危险性,然其无视交通禁令标志,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仍骑行自行车驶入地道下坡段,致撞上锥形筒酿成事故,故许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亦具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故法院认同公安机关作出的许某及被告公司均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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