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宠物领养日 烈犬竟行凶咬人

救助人被判担责赔偿5万余元

本文字数:1638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流浪动物是城市的“特殊居民”,为了让流浪动物能够重获温暖,申城经常举办宠物领养日等公益活动。尽管这是一项善举,但如果没有管理好等待领养的流浪动物,也会给救助人带来不小的麻烦。救助人杨小云就因为救助的流浪犬伤人,而被伤者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小云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万余元。她不服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宠物领养日里烈犬行凶

冯曦是个热爱小动物的姑娘,不但在家养了宠物狗,还喜欢参加一些宠物领养日活动。2019年5月18日,冯曦带着宠物狗“朵朵”到达世纪汇广场,参加上海领养日活动。冯曦回忆,当时她在指定地点,等候主办方人员,有一只100多斤、体型硕大、未带头套、口罩的罗威纳烈犬走向“朵朵”,并突然扑来。她立刻弯腰去抱朵朵,刚起半身,罗威纳烈犬猛地把她和朵朵扑飞出原地3米之远,并将她与“朵朵”咬伤。

“咬伤后,我才知道狗没有办过犬证,也没有注射过疫苗。”冯曦的右腿被咬了好几口。随后,冯曦被送医院治疗,注射了疫苗等。因伤口感染,她不得不入院治疗。

冯曦后来得知这条肇事犬是由杨小云救助。她认为,杨小云疏于管理饲养的动物,不遵守相关规定,使她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冯曦将杨小云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杨小云赔偿医疗费、预估整容费、交通费、误工费、衣物损失、照顾“朵朵”的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救助人:非犬主不承责

杨小云也感到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并非这条烈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这条罗威纳烈犬有伤残,自己救助后一直放在流浪狗基地,在知晓公益活动后报名,希望有人能领养狗狗。活动当日,她因故没有时间,遂委托朋友从基地将狗领出来后交给上海领养日活动的义工,杨小云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其不在现场时该犬造成的损害责任。

对于狗狗伤人的过程,杨小云认为冯曦也有不妥当的举动。“弯腰去抱“朵朵”的动作具有危险性,她疏于对自己的保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杨小云说。

同时,杨小云认为,上海领养日将活动展台搭建在世纪汇,且展台背景板上印制了世纪汇字样及标志,世纪汇属活动场地提供方及主办方之一,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世纪汇广场表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损害责任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场方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因上海领养日是公益组织,广场方免费提供了场地,且冯曦受伤与广场方的场地管理责任无因果关系,应由杨小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救助人有义务控制犬只,避免危险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包括罗威纳犬,杨小云辩称非罗威纳犬的饲养人,救助后放在流浪狗基地饲养,没有违反个人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即便如杨小云所述救助后委托流浪狗基地饲养,但本案致人损害事实并非发生在流浪狗基地,杨小云从流浪狗基地接犬参加上海宠物领养日活动的行为意味着其有义务控制该犬,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杨小云继而辩称已将罗威纳犬交给上海领养日的义工,上海领养日作为实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其无法提供相关的组织信息,因此本案中法院对这一意见难以采纳。法院表示杨小云若发现新证据能够确认相应的管理人,可另行寻求救济。

法院指出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冯曦过错的存在与否不影响杨小云责任的承担,且杨小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杨小云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同时,杨小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场方为主办方,且冯曦受伤系被罗威纳犬咬伤所致,与广场方作为场地提供者负有的相关安全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广场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杨小云赔偿冯曦各项经济损失56609元。

杨小云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冯曦放弃了对物损费200元的主张,二审法院近日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变更为56409元,同时维持了其余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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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宠物领养日 烈犬竟行凶咬人 2021-06-16 2 2021年06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