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三男子将农药投在水塘内,事后多次回到原地捡拾遭毒杀的野鸟,带离崇明东滩并实施分赃。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邵某某、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去年12月上旬至中旬,李某驾驶一辆皖牌面包车,与邵某某一起进入崇明区横沙乡东滩,二人将农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投放在沙洲大道、行建路路口东北侧约2公里处周边的水塘,后几次将在上址捡拾到的被毒杀的野鸟藏匿于李某面包车内带离东滩并分赃。
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初,三人利用在东滩二号水闸附近从事河道护坡工程之机,将农药投放在水闸东南侧约2公里处周边的水塘,后几次将被毒杀的野鸟藏匿于李某面包车内带离东滩并分赃。
今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邵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7只。同日,在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9只。同日,在李某暂住地查获疑似野生鸟类尸体21只。同年1月1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邵某某、周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邵某某、周某某、李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邵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邵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某、周某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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