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网络直播的方兴未艾,因为打赏主播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中,既有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进行打赏,也有未成年人瞒着监护人进行打赏。
基于直播打赏的“消费”性质,付出的钱款日后想要索回,面临着诸多困难……
直播打赏是消费而非赠与
从目前的相关判决来看,法院也认可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
李晓茂:因打赏主播引发要求返还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进行重金打赏,一种是未成年人瞒着监护人进行打赏。
在要求返还时,首先就面临“打赏”法律性质的争议。
从要求返还的一方来看,往往认为对主播的所谓打赏无疑就是赠与。
而《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其中明确: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瞒着另一方重金“赠与”,另一方认为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置,因此要求返还。
而按照直播平台和主播的说法,所谓“打赏”并不是赠与,而是一种消费。
他们认为,这种打赏并不是直接转账完成的,而是购买直播平台的诸多“礼物”赠送给主播。当然,主播通过与平台的分成可以将礼物变现,转化成自己的收入。
从目前的相关判决来看,法院认可了直播平台的说法,即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夫妻一方作为成年人进行了消费,另一方就无权要求商家返还钱款了。
未成年人打赏应返还
如果未成年人看直播并打赏主播,那么打赏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
潘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未成年人看直播并打赏主播,那么打赏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和实施打赏,监护人当然是难辞其咎的。
网络直播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都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参与,一旦发现则应及时制止,并采取卸载APP等预防措施。
但从直播平台来看,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审核和验证,不能因为账户经过了注册,就可以随时随地一键登录,而是应当加强登录尤其是消费、打赏时的验证。
我们平时在使用一些APP时,会发现一旦涉及消费行为,APP往往设置了较为繁琐的验证程序,甚至有些APP会要求回答问题,来避免未成年人的操作。
这样的设置,一方面当然能防止未成年人的随意消费,另一方面也是APP的一种“自我保护”,因为经过这样的验证程序,用户事后要主张是未成年人操作或者自己误操作就会更加困难。
“未成年人”面临举证难
实践中,基于未成年人擅自打赏要求返还钱款的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举证证明参与直播和进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
和晓科: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对主播进行金额较大的打赏,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身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不同意孩子对主播进行打赏,那么打赏的钱款应当返还。
但是实践中,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举证证明参与直播和进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使用的手机、APP账户和资金账户,未成年人使用的手机一般属于父母或者其他家人,用来打赏的账户也属于成年人。
在网络直播中,参与直播和打赏的主体是一个账号,而账号的注册一般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经过一定的验证程序,账号使用时需要登录,打赏或者消费也需要先绑定相应的支付账户,并经过一定的验证程序。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知道了如何进入直播平台和进行打赏,而监护人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了打赏。那么要追回钱款,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实施打赏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打赏后又反悔了。
实践中,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并非易事。可能的证据包括看到孩子看直播和进行打赏的证人证言、登录直播平台的时间、地点,与主播交流的内容等等。
但相应地,直播平台也会在注册、登录、消费等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验证程序,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只有注册人本人才可能进行登录和消费。
一旦产生争议,直播平台通过这些验证环节的举证,可以证明登录及消费行为是成年的注册人本人实施的,这也是为了确保平台本身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即便最终法院认定打赏确实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基于监护人存在过错,平台可能也无须全额返还钱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的损失。
■链接
“熊孩子”打赏主播近10万元 提起诉讼后被判返还6万元
不少“熊孩子”爱玩游戏看主播,甚至不惜巨资打赏主播。一旦父母知情后,打赏的钱是否可以追回呢?
一年多以前,不满10周岁的小吴同学在一个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11天内通过APP给多名主播打赏共143次,金额近10万元。后来,父母发现银行卡、支付宝内余额大幅缩水,这才知道真相。小吴父母为此多次与直播平台沟通,认为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其在直播平台上的消费行为未得到监护人认可,应当无效,直播平台应将交易金额全部返还,但沟通无果。去年年底,小吴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小吴的代理律师强调,小吴同学打赏主播所使用的手机是其父母弃用的旧手机,该手机绑定着银行卡、支付宝等APP,反映了小吴同学的物质条件。因小吴父母经营娱乐场所,基本在凌晨3点左右才能到家,在此之前,小吴同学均处于其自身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范围内,反映了小吴同学的时间条件。小吴同学打赏的主播也多为未成年人,直播内容多为校园生活,反映了小吴同学的观看取向。综合各项证据,已能证明打赏行为确由小吴同学本人所为。根据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吴同学进行了大额、多次的打赏,基于对未成年人智力和认识水平的考虑,很明显超出了其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才能被法律认可,如监护人拒绝追认,则归于无效。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小吴同学与直播平台已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但小吴同学购买近10万元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其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该合同无效。
同时,小吴同学在晚上9点以后,甚至深夜12点仍观看直播、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号,监护人应当对小吴同学购买虚拟币及打赏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小吴同学6万元,驳回小吴同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直播平台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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