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每年的7、8月份,各地都将迎来一年中最热的天气,不少劳动者也能获得一笔叫做“高温津贴”的额外收入。但是,还有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也不知道这笔钱到底谁能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
是给特定岗位的津贴
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工作。
潘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高温津贴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可以拿到的。
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高温津贴。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可见,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方的标准是明确和固定的,比如上海目前的发放标准是每月300元,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
还有的地方比如天津就规定,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并会相应进行调整。
不同于“防暑降温费”
对许多常年在办公室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通常是没有高温津贴的,但可能会有“防暑降温费”。
李晓茂:高温津贴的发放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比如上海的劳动者只有在每年的6月至9月间,且工作环境的温度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温”标准,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因此,对许多常年在办公室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通常是没有高温津贴的。
而且由于工作环境可能发生变换,劳动者往年有高温津贴,今年也未必有高温津贴。
有些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到了夏季也能多领一笔钱,这应当属于“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是单位自主发放的,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高温费等项目并非法律强制单位必须给予的待遇,除非明确跟劳动者作了约定,否则发不发是用人单位的自由,单位不发也无须承担责任。
不能用实物冲抵
如果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单位不能用发放实物来冲抵高温津贴。
和晓科:在高温时节,一些单位会发放饮料、夏季劳防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这些能否冲抵高温津贴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单位不能用发放实物来冲抵高温津贴。
但如果劳动者并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那么单位发放的这些实物实质是一种额外的福利,是在夏季对员工的一种关爱,它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链接
多省份6月起发高温津贴 海南4月起连发7个月
据“中新经纬”报道,日前,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职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教育培训,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一直以来所遵循的原则;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发放高温津贴,让劳动者真正感受到用人单位温暖,形成一个正向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更好地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苏剑指出,高温补贴、工作条件的保障等体现了企业和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记者发现,因气候条件差异,各地高温津贴开始发放时间不同。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河南、陕西、广东、广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多省份从6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海南从4月份开始发放;湖南、辽宁从7月份开始发放。
发放金额方面,按月份发放的省份中,上海、广东、江苏三地发放标准较高,每月300元。此外,河南、云南、海南、吉林、四川、新疆、安徽、宁夏、重庆、陕西按天计算,每天发放高温补贴金额从8-18元不等。
从发放时长来看,上海、浙江、陕西、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省份从6月起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从6月起连发5个月;海南由于天气炎热,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最长,从4月至10月连发7个月。
维权可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对由于应发但未发、少发高温津贴而产生的纠纷,同样属于劳动纠纷,适用一般劳动纠纷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李晓茂:对由于应发但未发、少发高温津贴而产生的纠纷,同样属于劳动纠纷,适用一般劳动纠纷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高温津贴的争议,司法机关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不明确和统一,有些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或者证明其依法可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也有的法院会要求劳动者举证。
对此,有些地方从法律层面加以了明确。
比如《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中就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证不力,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既然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并纳入工资总额。如果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呢?
对此虽然法律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观点,由于高温津贴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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