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本文字数: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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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我国曾于2009年和2014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修改距上次已有六年多时间。那么,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呢?

强化主体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李晓茂: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专门规定。

关注“平台经济”

《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潘轶:和上次修改时相比,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发展,如今有许多劳动者服务于互联网平台,  “平台经济”正成为一种新的业态。但和传统的行业分类及用工方式相比,这种“平台经济”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为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加大惩处力度

此次《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和晓科: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强化监督管理

此次修法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潘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完善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通过完善事后评估制度,督促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切实汲取事故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考虑到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此次修法还新增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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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历程

据《中国商报》报道,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先后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18年,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理论与法规标准研究所全程参与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正工作。

2019年底,完成安全生产法修正的依据、思路、原则以及重要条款的修订建议等前期论证研究,并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其间先后多次征求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意见建议。

2020年,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应急管理部就一些重要条款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座谈、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向社会征求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意见,历经两次审议。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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