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仅危害社会个体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毒品犯罪一直受到严厉打击。近期,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对3人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女士和被告人姜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2020年2月,被害人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想要毒品,陈女士遂想到被告人姜某曾说过有渠道购得毒品。于是,陈女士联系被告人姜某商谈购买冰毒事宜。
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询问有无冰毒。手上无毒品的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谢某表示也没有毒品,但是提议谎称有毒品,骗取姜某毒资。谢某、张某遂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150克冰毒寄送给陈女士,骗取陈女士支付毒资8万元。
姜某在得知谢某、张某二人并没有毒品的情况下,称反正毒资是被害人陈女士支付的,提议寄送假的毒品给陈女士,三人将毒资占有。
随后,谢某、姜某经预谋,又向被害人陈女士虚构多准备了150克冰毒的事实,让陈女士增加毒资。
2020年4月16日,谢某由成都至上海,伙同姜某,以300克假冰毒(实为头痛粉)再次骗取被害人陈女士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第一次8万元及第二次13万元,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三人均参与分赃。
此外,虽然谢某没有300克冰毒,但是却有小部分毒品。4月19日,姜某向谢某转账1万元购买冰毒20克。4月22日,姜某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谢某、姜某行为另构成毒品类犯罪。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向被告人姜某贩卖毒品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其行为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结合被告人谢某属累犯,谢某、姜某属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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