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安全生产月”中,有媒体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部分工矿、建筑企业用货币补贴的形式代替发放安全帽,而工作中必须的安全帽则由劳动者自行购买。
据了解,部分企业之所以热衷于发钱不发帽,不外乎两种心态:一种是害怕麻烦,一种是逃避责任,甚至是两者兼而有之。
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要靠宏观层面的立法保障和建章立制,还要依靠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需要相关经费的保障。
但并不是企业拨了经费、发了钱,就算履行了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否则,企业及其负责人不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
总之一句话,要想“消灾”,不能只靠“破财”。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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