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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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谁担

我大伯原先工作的A工厂由于经营困难长期放假,他找到一份在B工厂的工作,但约定B工厂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

最近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B工厂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他的劳动关系在A工厂,且当初约定B工厂不为他缴纳工伤等保险。

请问律师,我大伯的工伤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尽管你大伯与A工厂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但B工厂仍然有义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工伤发生在他为B工厂工作期间,相关工伤待遇应当由B工厂承担。

患病需要治疗,咨询合同问题

我最近因为生病需要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休养一段时间。

请问律师,我的合同12月底就要到期,届时公司能否不和我续约?——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员工的医疗期内届满,即使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不能立即终止,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另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医疗期”并不是劳动者伤病治愈实际需要的时间,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享受的停工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

工亡获得赔偿,是否属于遗产

刘某生前欠下大量债务,最近他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而去世,获得各项赔偿共计约40万元。

刘某去世后,几个债权人找上门来,提出这些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债务。

请问律师,这些钱是否属于刘某的遗产?是否应当用这些钱偿还债务?——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刘某生前欠下的债务,应当用刘某个人的财产偿还。如果刘某去世,那么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债务,除非放弃继承。

那么,刘某家属获得的相关赔偿是否属于刘某的遗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自然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它产生于自然人死亡之前,而工亡赔偿金与遗产迥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亡赔偿金是基于自然人人身受到侵害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与物质补偿,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在分割工亡赔偿金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因此,家属无须用这些赔偿金来偿还刘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当然,如果刘某有其他遗产,而家属继承了这些遗产,那么就有义务偿还债务。

工伤需要护理,相关费用谁担

我阿姨在工作中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她在停工留薪期内两次为疗伤住院,花钱请了护工。出院后由于行走不便,在停工留薪期内又雇了一位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护理了2个月。

请问律师,相关护理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韩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工伤待遇中,护理费分为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应当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实务中,如工伤职工伤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的,一般都需要安排人员护理,可以依据护工费用凭证和出院小结确定护理费标准和护理天数。

出院以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护理费,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

因此工伤职工出院后,遵照医嘱自行安排护理的,应当保留好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向护工支付护理费的相关凭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底薪低于标准,是否应当增加

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底薪为2000元。但是我看到最近发布的最低工资调整的消息,才了解到这一底薪低于最低标准。

请问律师,由于原先约定的底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是否应当相应增加我的底薪?——何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是,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底薪”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因为一般采取“底薪制”的同时,用人单位还会与劳动者约定相应的奖金、销售提成、绩效工资等收入,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是由几个部分构成的。

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底薪”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底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到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公司是否应当增加你的收入,要看你每月实际获得的收入总和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每月总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公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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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劳动工伤 2021-07-12 2 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