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宁可发钱不发安全帽,行么?

本文字数: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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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每年6月是国家确定的“安全生产月”,在刚刚过去的“安全生产月”中,有媒体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部分工矿、建筑企业用货币补贴的形式代替发放安全帽,而工作中必须的安全帽则由劳动者自行购买。

据了解,部分企业之所以热衷于发钱不发帽,不外乎两种心态:一种是害怕麻烦,一种是逃避责任,甚至是两者兼而有之。

那么,宁可发钱不发安全帽,行么?

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潘轶: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则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可见,发放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对于劳动保护用品来说,既需要“发放”,还需要“管理”。

即便是一顶安全帽,也需要在使用后妥善放置,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起到防护的作用。一旦安全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损坏,就需要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而《安全生产法》更是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且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用发钱替代发放安全帽,无疑是一种试图推卸自身责任的做法,但最终并不能因此免责,反而可能因为违反规定而遭受处罚。

发钱并不能免责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和晓科:安全帽的作用无需赘言,部分企业之所以热衷采取“货币式补贴”,发钱不发帽,不外乎两种心态:一种是害怕麻烦,一种是逃避责任,甚至是两者兼而有之。

但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试图通过发钱来逃避责任的目的是难以实现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因此,无论是没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还是没有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难辞其咎,也不可能逃脱法律层面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即便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一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发钱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安全防护用品,同样起不到免责的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晓茂: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该法同时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同时,  《安全生产法》也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且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该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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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打工还须自购安全帽

据《工人日报》报道,  “安全第一,请戴安全帽进入工地。”安全帽是工矿企业和建筑单位劳动者的必备劳保用品,能对人的头部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时起防护、减震作用,可谓是工人头顶的“生命屏障”。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然而,在刚刚过去的“安全生产月”记者采访发现,对一些地方的工人而言,想从企业那里顺利领到一顶能够保障“头顶安全”的安全帽并不容易。

6月30日22时,福州市台江区某建筑工地工人陈一辉丝毫没有睡意。他左手边摆着一顶刚从劳保用品店花了11元买来的黄色安全帽,这是用工地发放的安全帽补贴购买的。

两个月前,陈一辉趁着工闲,跑到了老乡介绍的建筑工地打起了零工。到工地的前一天,包工头给陈一辉转了20元的微信红包,让他第二天买顶安全帽再上工,还专门交代:  “这是买安全帽的补贴”。拿着红包,陈一辉买了这顶安全帽,  “净赚” 9元。

常年在工地工作让陈一辉一直重视“头顶的安全”。  “钱是工地掏的,可‘买单’的是我自己。万一因为安全帽质量出了事故,责任是不是还得我们工人自己承担?”陈一辉耐不住心里的疑问,托人找到了邱媛媛咨询。

记者通过调查走访福州市的一些工地发现,陈一辉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些工地现在“流行”发放安全帽补贴、劳保用品补贴,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一些劳保用品的店主也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人来买安全帽的人员增多了,而以前多是企业集体采购。

为什么一些工地宁可多发补贴,也要让工人自己买安全帽呢?

张浩洋是福州一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公司同样选择为职工提供劳保用品补贴,补贴的金额甚至高达每人350元。张浩洋告诉记者,对企业而言,买安全帽的钱不是一笔大的成本负担,安全帽背后的安全责任才是“负担”,他直言采购劳保用品确保品质是件“麻烦事儿”,  “网络平台上的安全帽产品多如繁星,什么样的安全帽能达到安全标准,我们自己心里都没底。”

长期在建筑施工单位从事劳保用品采购工作的潘文行告诉记者,发安全帽补贴的用人单位并不在少数。购买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的费用,属于建筑施工项目的预算内支出,包含在总包方的费用里,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采购。但由于工程转包,部分分包商“图省事”,往往让职工自行购买安全帽。

日前,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的瑞丰劳保用品批发店,记者遇到了5位前来自行购买安全帽的建筑工人。他们大多拿到了工地提供的补贴,补助金额在10元至30元不等。店主告诉记者,最近店里时常有工人自行来买安全帽,他们常常购买10元左右的低价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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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宁可发钱不发安全帽,行么? 2021-07-12 2 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