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侯艳
开法拉利超跑“买鱼”却不慎落入鱼塘,车主持500万元金额保单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审理,这桩豪车索赔争议终于尘埃落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
开超跑“买鱼”却不慎坠落鱼塘
去年8月,小陈驾驶着一辆黑色法拉利超跑从常熟返回上海,途经一处鱼塘,本想从塘主手里买点鱼,然而几番等待未果后,他驾车离开,却发生意外。车不慎落入鱼塘,虽然小陈本人幸运逃出,但车却几乎报废。
据58秒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陈在鱼塘空地处操作倒车,刹车灯灭后,车辆突然前冲,并向左打方向坠入鱼塘。在车辆落水后,小陈迅速从驾驶侧窗口爬出,回游至岸边。
事发后,超跑车主——小陈的姐姐陈女士向承保案涉车辆的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金额高达500万元,却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质疑事故真实性
对于超跑落水是否是意外,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说法:从监控视频来看,场地条件满足倒车距离,足以进行掉头,但小陈倒车后微调方向,径直驶入鱼塘,其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上述操作令人难以理解。车辆入水后,小陈从车窗跳出游上岸,上岸后从未回头查看,行为可疑。
而小陈则表示,车是向姐姐借的,倒车时旁边还有其他车,因此自己想小心一些,多倒两把,具体操作过程记不大清。但落水后自己出于本能跳出车窗,过程中呛水同时手被网划破,游回上岸后就拨打了110和120。
对于这辆投保金额为500万元的“天价”超跑,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保单载明投保金额,但该金额是在投保人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照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即2018年5月的准新车确定保险价值,但事发后才得知车辆投保前已出厂超7年,且于2014年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理赔。因此车辆投保前的实际价值约为200万元,涉案车辆投保为超额投保,即使赔付也不应当超出车辆实际价值。
据投保人陈女士介绍,车辆购置时间为2018年10月,购车时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载明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价值约为500万元。正是因为该车购置价低于市场价才购置的,不认可超额投保的说法。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于倒车过程中的突然前冲落水,从结果上看有蹊跷,但当前证据并不支持车辆落水是小陈故意为之。
小陈事发前数日借用车辆,对于车辆性能不熟悉;车辆落水前可见小陈向左打方向,刹车灯亮起,符合行为人在面临突发落水时的本能反应。小陈上岸后的视频记录时间仅约为5秒,不能反映其上岸后的完整行为状态,故其驾驶行为及落水后自救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为查明事故真相,法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底公安机关回函载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涉嫌犯罪。
综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是小陈操作不慎所致,无证据证明为故意行为。事发车辆符合保险条款关于“坠落”定义,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关于是否存在超额保险,法院审理认为,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B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投保前价值、事故发生后的维修费用(剔除发动机部分)及车辆残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分别为238余万元、280余万元及8万元。
投保人所称500余万元市场价格所依据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仅记载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未考虑此前使用状况。因此法院采信B评估公司对车辆投保前价值所做认定,双方约定保险价值(500余万元)明显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230余万元),构成超额投保。
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实际损失金额:根据B评估公司鉴定结论,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构成全损。考虑投保人系车辆所有权人,在后续车辆处置上更具便利,确定案涉车辆残值归投保人所有,8万元残值应在理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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