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支付宝正常跳转遭到“劫持”:“作弊”刷流量,让正主苦不堪言。在流量为王时代,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让付出自主创新的互联网公司深受其害。创新业态模式和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领域如何平衡,成为了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难题。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正式发布,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助推打造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日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原则条款适用实务论坛”在沪举行。
论坛上,10个典型案例也同期发布,涉及多种行为样态和多个产业领域。其中,既有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国内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等“首案”,细化了相关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也有流量经济、生态经济、平台经济维度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如网络抢购服务、恶意劫持流量等,对确立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提供了正向的规则指引。
软件跳转频遭干扰
去年“双十一”前夕,支付宝公司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支付宝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 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7月16日,浦东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行为已充分体现原、被告之间对流量等互联网经营利益的竞争,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相应事实基础。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支付宝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减损,用户评价降低,同时用户的选择权也受到了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 App的URL 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为此,法院判决斑马技术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流量变现引来觊觎之徒
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高流量的“灰黑产业链”也悄然出现。
腾讯公司发现,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祈福公司)涉嫌通过其运行的“蚂蚁平台”,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同时,其还通过该平台组织、帮助、诱导微信账号买卖及账号辅助解封交易,并提供“推广工具”功能,帮助用户一键采集、编辑、分享、传播公众号文章内容,窃取公众号广告的正当交易机会。腾讯公司认为,祈福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同时要求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祈福公司则表示,“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祈福公司并未实施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腾讯公司的竞争利益。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个体通过“雇佣点击诱导点击”的刷量行为虚假提升其公众号文章内容的访问量,以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差价的行为,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及两原告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祈福公司虽不直接从事刷量活动,但却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并撮合交易,且通过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或提现手续费以实现盈利。同时,祈福公司在“蚂蚁平台”设置了人工审核环节,明知平台中存在大量浏览、点击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广告的任务,仍允许用户上架此类任务,并设置奖励鼓励用户大量发单与接单。故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蚂蚁平台”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及账号辅助解封交易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由“蚂蚁平台”规则可知,祈福公司对该行为系明知且持积极态度,并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因此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法院判决祈福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聚焦“互联网专条”适用
上海浦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表示,上海浦东法院是全国首家建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也是首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上海浦东法院坚持面向市场规则、面向产业规律、面向社会治理,努力厘清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为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价值的规则指引,受到业界积极评价。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市场竞争模式从最初的同业竞争发展为平台竞争、生态竞争,竞争边界和竞争关系日趋模糊,潜移默化地推动着竞争利益的重新分配,也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尤其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互联网专条”,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提供了一定依据。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条款的适用产生了诸如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周延、兜底条款适用条件不统一等问题,对司法理念和审判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论坛上,来自学术界、司法界和产业界的嘉宾分别围绕《竞争与创新——互联网业态十年回顾》《互联网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别》等主题发表演讲,并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原则条款适用等问题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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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呈现三大特点
论坛上,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的调研报告、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介绍审理相关案件的思路和做法。
据统计,近5年来,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1637件,审结1459件。这类案件呈现出涉及产业领域广、涉及竞争类型新、涉及社会影响大三大特点。同时,由于互联网竞争行为存在竞争主体的不对称性、行为模式的隐蔽性、行为影响的延伸性等特点,故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存在不少难点,在审判中必须坚持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理念。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时,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应坚持“损害+不正当性”双重判断的原则。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法益损害的判定,需将互联网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用户利益“三元叠加”后予以综合考量。
而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性的判定,则需将商业伦理放在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对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经营者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被诉产品或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等五大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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