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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华先生的朋友写了一个软件,并且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功能只是发布文章。现在朋友把软件加入了授权系统,并挂在自己做的网站上出售授权。但华先生的朋友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没有开发票和交税,这样销售软件有可能会涉嫌违法。同时,如果买家在华先生的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软件发布一些不合法的文章或者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若销售软件所得金额较大的话,华先生的朋友有可能涉嫌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缴和罚款,甚至依据《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能会触犯刑律。
当然,若买家在华先生的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该软件发布一些不合法的文章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华先生的朋友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华先生的朋友知道用户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所禁止的信息的,可能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由】
华先生和朋友都是IT工作者,前段时间,华先生的朋友写了一个网站建设软件,并且成功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发布文章,有一点类似于博客系统。
最近,华先生的朋友把这款软件加入了授权系统,并挂在自己的网站上出售授权。该网站上有一个在线购买的页面,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买家付款后就把软件以及授权码发到对方邮箱里。
华先生的朋友在网站上出售自己写的软件,但他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也就没有开发票和交税,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额达到一定数值是否可能会构成违法?同时,如果买家利用该软件发布一些不合法的文章或者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华先生的朋友是否会受到牵连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华先生所述的情况,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修订)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果华先生的朋友已经取得对该软件的著作权,以个人名义在自己的网站中出售且销售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的。但他的朋友若销售软件所得金额较大的话,起码个人所得税这块涉嫌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能会追缴和罚款,甚至依据《刑法》 (2020修正)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能会触犯刑律,华先生的朋友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王丹律师表示,若买家利用该软件发布一些不合法的文章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王丹律师认为华先生的朋友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华先生的朋友知道用户有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所禁止的信息的,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华先生的朋友可能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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