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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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癌症需要治疗,能否解除合同
我表弟近日被诊断患了癌症,而他和目前所在的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年底合同就要期满了。
请问律师,在他患重病的情况下,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与他解除合同?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原劳动部有过规定,并明确对某些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而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同时还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享受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因此,你表弟依法应当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原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
录用后又反悔,应否赔偿损失
我弟弟在一家公司工作时,看到另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递交了简历,并经历了面试和笔试,最终获得录用。
该公司向我弟弟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注明了职位、薪资、试用期和报到日期。
在获得录用后,我弟弟就辞去了原先的工作。
但是该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一周后,又电话通知我弟弟职位情况有变化,原本约定的薪资有所降低,对此我弟弟表示不能接受,该公司随后发来书面通知,表示由于对薪资待遇无法达成一致,对我弟弟将不予录用。
但是我弟弟已经辞去了工作,并且辞职至今经过一个多月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请问律师,这家公司是否应该对此予以赔偿?——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新公司向你弟弟发出含有特定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你弟弟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辞掉原工作,准备按要求报到上班,表示接受了这一要约,录用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达成一致意见。
录用通知书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
新公司在向你弟弟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希望重新协商薪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表示不录用你弟弟,造成他失业,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侵犯了你弟弟的就业权,造成他的就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新公司的过失、你弟弟的损失等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应当给予你弟弟2到3个月的择业期,并按照录用通知中约定的薪资,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赔偿,你弟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入职培训收费,辞职应否退还
我嫂子在老家找了一份工作,入职时公司要求交培训费3000元,她就交了这个钱。
但是正式入职后,她发现工作内容和薪资与原先承诺的不一样,为此她入职一个月后就要求辞职,同时希望公司退还所谓的培训费。
而公司不肯退钱,理由是公司已经提供了培训,现在是我嫂子自己要辞职。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我嫂子如果辞职,能否要求退还这笔钱?——赵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入职培训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
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2条、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没有理由收取所谓的入职培训费。如果你嫂子有交费的证据,可以凭这些证据要求公司退费,如果公司拒绝,她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约定
最近有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个工作机会,但是并未明确工作期限,而是根据一个项目的完成时间来确定合同期限。
请问律师,劳动合同可以是不定期的么?——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辞退返聘人员,应给多少补偿
我们公司返聘了一名退休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的。
如今她工作还不到半年,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想辞退她。
请问律师,我们该如何辞退她?是否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傅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给予其经济补偿。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补偿。
但是,你们公司所聘用的是一名退休人员,她可以得到相应的退休养老金。
因此,这一雇佣行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司在解除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常理出发,应当提前进行通知。
婚姻家庭
曾立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张某近日突发疾病,在送至医院抢救时,口头交待了遗产分配事宜,当时有大儿子、大儿媳、多名急救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在场。
经过医院抢救,张某目前暂时转危为安。
请问律师,如果张某去世,他口头交待的遗嘱是否具有效力?——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见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具有特殊性,它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张某的大儿子和大儿媳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首先需要看当时是否有两个以上急救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其次,由于张某经过医院抢救已经转危为安,一旦他恢复意识,一般来说就视为危急情况消除。
即使此前的口头遗嘱有效,随着危急情况消除,张某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效了。
父亲老年痴呆,应当由谁监护
我父亲已将近80岁。母亲早年过世,继母近一年比较多的时间是住在她亲生儿子那里,偶尔到我父亲处。现在父亲的精神状况越来越差,医生说是老年痴呆。
请问律师,我想取得父亲的监护资格,以免财产落入继母之手,不知道该如何取得? ——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对于你父亲来说,他的合法配偶即你的继母是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民法典》同时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签订离婚协议,身故是否有效
我母亲早年去世,后来父亲再婚。由于我们子女都已经长大了,因此和继母没有太多交流,再婚后父亲和继母的关系也时好时坏,前一阵父亲说要跟继母离婚,还签了离婚协议,但还没去办离婚证。
现在父亲因为意外去世,请问遗产是否应该根据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只在双方办理了登记离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的父亲尚未办理离婚就去世,那么从法律角度他们并未离婚,离婚协议也就不具有效力。
你父亲去世前如果没有订立过有效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物业房产
楼上涉嫌群租,应当如何维权
我家楼上的住户将房屋出租给一家小饭店的经营者,给饭店的厨师、服务员等人居住。他们每天深夜才回来,而且似乎2室1厅的房子住了很多人。
请问律师,如果楼上涉嫌群租,我该如何维权? ——马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群租都有相应的规定。
你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街道及房屋管理部门投诉这处房屋涉嫌群租的情况,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另外,作为受到群租困扰的业主,你也可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邻业主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主体变更,是否影响租约
我最近经营商铺时碰到这样一个情况,这家商场的注册经营者是A公司,但A公司又委托B公司经营管理,我是在B公司经营管理期内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为3年,目前经营了3个多月。
最近A公司突然收回B公司的经营权,将经营权转给了C公司,并在商场内贴了告示。可是,C公司没有与我签订新的协议。
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权益是否会因为经营者的变化受到影响?B公司算不算违约? ——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们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经营者的变化受到影响。因为B公司在与你们的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已由C公司承接,并且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只要你们的权利义务没有受到侵犯,那么B公司不能算违约,如今后有纠纷,可视情况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
受伤导致疤痕,能否再次索赔
我女儿3年前读初三时曾经在学校里被同学打伤,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
学校介入处理后,对方家长的态度比较好,老师也极力促成我们和解,因此当时只拿了很少的赔偿,我们就和对方和解了。
现在女儿上了高中,对外貌越来越在意,脸上的疤痕令她十分苦恼,希望去美容医院将疤痕去除。
请问律师,对于我女儿受伤导致脸上留下疤痕一事,我们现在还能否向对方索赔?——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应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由于你们在事件发生后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并获得了赔偿,如今再索赔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孩子推人致伤,咨询索赔问题
我侄子和邻居家的几个孩子一起在小区院子里玩,结果被其中一个孩子陆某从花坛上推下,造成骨折。
我们找到陆某家,他爷爷奶奶说陆某的父母都在外地工作,孩子随他们生活,赔偿的事得由陆某的父母做主,随后便对我们不闻不问。我们再去询问,他们说已经告知陆某的父母,但他们没空来上海。
请问律师,如果起诉的话,我们是否应该将两位老人作为被告?——龚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你侄子被陆某家的孩子推倒受伤,孩子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他们不愿承担,你侄子的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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