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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据“中新网”报道,深圳市民梁文锦7月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个人破产重整、和解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民梁先生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个人破产究竟怎么破?破产之后是否就无须偿还所欠的债务了呢?
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潘轶: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可能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本案中的债务人由于目前有稳定的工作,所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这样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在破产重整后,他还是需要偿还所欠债务的,只不过偿还时间延长为三年,且只须偿还所有本金,无须再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如果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但破产清算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而是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债务可豁免消费将受限
个人债务并不会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考察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和晓科:由于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导致现实中存在大量实质已“破产”的个人,成了无法实际执行的被执行人。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而从债务人的角度看,这样的状况也难以破解,双方都陷入了死胡同。
而有了“个人破产制”之后,特定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也就同时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预期的“出路”。
也就是说,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的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债务并不会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考察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考察期为3年,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相关行为若违反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免责考察期,最长可延长2年。
在免责考察期内,有专业管理人会对破产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及财产分配,破产人需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同时也作出了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严格防止被老赖利用
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李晓茂: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明确: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五)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七)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三)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四)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而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或者同时规范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破产法》,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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