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信用卡被盗刷留不良征信难贷款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悉心调解案结事了

本文字数:1419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郑倩

十几年前,万某的信用卡遭犯罪分子冒用签名并盗刷1.4万余元,万某认为自己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谁知,却因欠款形成不良征信记录。十余年后,万某因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失败,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

万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是否应先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消费者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金融消费者的不良征信记录最终得以撤销。一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信用卡曾遭签名盗刷留不良征信谁之过?

2008年3月,万某受犯罪分子余某等人胁迫,交出涉案信用卡,遭犯罪分子刷卡消费14419元。事后,余某等人被处以刑事处罚。但万某并未归还该笔消费款项,形成不良征信记录。

因不良征信,万某买房贷款未果,于是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银行信用卡中心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万某认为,欠款的产生是犯罪分子刷卡所致,并非其本人所为,不应由其归还银行。被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信用卡消费虽不是万某本人操作,但万某将信用卡交付了他人,未尽到对信用卡的保管义务,涉案款项应由万某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万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即诉请要求消除逾期征信记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万某认为,自己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近十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承担该笔还款义务,却又两次主动撤诉,在此期间并未向万某催讨款项,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某银行将该笔账款上传至征信系统,影响了万某的工作与生活,构成侵权。

法官悉心调解

银行撤销不良征信

上海金融法院周欣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她认为,信用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典》还特别增设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基本法律层面确认和保护信用权。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被记录者的社会生活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万某信用卡欠款是由犯罪分子冒名刷卡消费导致,双方对于万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银行是否应先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均存在争议。因此,无论本案判决支持哪一方,都不能彻底解决纠纷。

从信用卡被冒用签名遭盗刷已超过十年,双方为此多次涉诉。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周欣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深入分析该起纠纷的起因,指出本案调解结案对双方更为有益。她一面向上诉人万某释明,其在被胁迫造成信用卡盗刷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进行妥善处理,而不是放任欠款置之不理;另一面向被上诉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阐释,虽然各商业银行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客户“失信行为”的界定应秉持合理审慎的判断原则。

最终,在周欣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撤销了上诉人万某名下涉案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一起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周欣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调解心得】

各商业银行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客户“失信行为”的界定应秉持合理审慎的判断原则。在本案中,主审法官对当事双方耐心分析利弊,恰当运用法律条文,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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