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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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高温工作中暑,能否认定工伤
我叔叔所在的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在室外温度超过37℃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导致我叔叔在工作时中暑。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所患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将其界定为: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而因高温引发的中暑,当属“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将“中暑”纳入了“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也明确: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你叔叔可要求单位为他申报工伤。
如果单位拒绝申报,他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准备相关材料自行申报。
岗位临时变动,是否符合规定
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派驻的企业和具体岗位。最近实际工作的企业要求我支援别的部门工作,理由是目前的岗位业务不足,但并非正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属于临时调动。
请问律师,企业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组织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用工管理权,其中包含“指令权”,即指示劳动者按照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临时安排业务量不足岗位的劳动者支援业务量居高不下的部门,这既是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正常工作所需,也是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运用,劳动者应当配合和服从。
但是,这一调动应当符合“临时性”的要求,企业如果根据情况需要你正式调岗,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总之,企业不能以临时调岗之名,行正式调岗之实。
约定竞业限制,违约应否赔偿
我弟弟在一家公司工作时,曾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即我弟弟)若遵守本保密协议并保证在约定期内不违反,甲方将给予乙方遵守本协议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费,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共计每月200元,发放方法为每月工资内单独发出,发放时效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到离职后的12个月。工作时间不到6个月的按照6个月补偿。”
还约定“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00元整”。
我弟弟离职后,去了一家和原公司业务相近的公司,此事被原公司知晓后,对方发了告知函要求我弟弟支付违约金。
请问律师,我弟弟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陶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你弟弟的情况来看,如果确实曾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目前已经涉嫌违反协议,那么就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具体赔偿金额还可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让对方去起诉,由法院酌情判决。当然,这样需要额外承担诉讼的成本,并且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公司强迫降薪,能否予以拒绝
我和几个同事3年前和公司签订合同,当时公司拿出来的是一家劳务公司的合同,说我们只能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我们当时都签了这份合同。可是现在公司要对我们集体降薪,愿意接受的就重签一份新合同继续工作,不同意的就算自动离职,我们都不接受。
公司说没跟我们签订任何协议,我们现在手上的劳动合同是跟劳务公司签的,所以公司随时可以把我们退给劳务公司,也不会给我们补偿。
请问律师,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郑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首先,你所在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你有权知悉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通过该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具体劳动报酬、劳务派遣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其次,你所在公司所提出的相关退回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所以无权擅自要求退工,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该公司执意要求退工,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承担违反协议后的相关责任。
如果你不同意退工,公司又不订立新合同而采取强制退工措施,并不按照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进行赔偿,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交涉过程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我被公司开除时,公司一定要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不肯签,公司领导说,不管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开除的都要签这个协议,否则财务不会把未结清的工资给我。
无奈之下,我当时只好签了字,但是留下了这一过程的录音。
请问,我能凭录音在劳动仲裁时要求赔偿吗?
——许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被公司开除后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关键在于公司的开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没有问题,那么你就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是违法开除,你就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赔偿。
至于公司要求你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目的是想证明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你主张自己是被迫签订这一协议的,相关录音可以作为一项证据。
婚姻家庭
想要订立遗嘱,应该找谁见证
邻居刘老伯年事已高,最近表达了想要订立一份遗嘱的愿望,希望几个邻居帮忙作见证。
请问律师,邻居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所有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是必须有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
公证遗嘱因为必须由公证机构办理,事实上是由公证人员进行见证的。
《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除了上述这些人之外的其他人,都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邻居一般来说是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
此外,如果刘老伯有书写能力,他也可以订立自书遗嘱,这就不是必须有人在场见证了。
当然,自书遗嘱时请有资格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或者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效力。
最后要说的是,遗嘱见证也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相关遗嘱事宜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偷偷借钱开店,是否共同债务
我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提出要开个小服装店做生意,对此我不支持,为此她偷偷向她姐姐借了钱,并瞒着我开了服装店,结果血本无归。
现在我们要离婚,她姐姐找她还钱,她要求我一起还。我认为这是她个人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
请问律师,这钱是否需要我跟她一起还?
——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比较高的举证责任。
从你的情况来看,如果你妻子是背着你借了钱,并且瞒着你开了服装店,且开店没有产生收益而是“血本无归”,那么你可以主张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最后法院需要根据双方举证后查明的事实情况,来作出裁断。
夫妻协商离婚,抚养费如何付
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主要原因是感情长期不和,而且他想移民国外。
我们有个4岁的女儿,他同意女儿由我抚养,但不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我,说可以每月支付。
可他一直在准备出国的事,万一将来他到了国外,孩子的抚养费我肯定很难要到。可他说出国需要很多钱,不可能一次性将抚养费支付给我。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通过诉讼解决此事的话,法院能够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支持我要求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么?
——黄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没有强制要求离婚后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因此,除非对方同意你的这一诉求,否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支持这一诉求的可能性几乎是微乎其微的。
至于你丈夫离婚后打算出国,将来支付抚养费可能不便等情况,由于现在电子支付日益便捷,事实上并不存在障碍。
如果你们离婚后,前夫由于出国而不及时支付抚养费用,你可以及时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由于届时他可能身处国外,诉讼的确有所不便,但是法院不能基于他出国了就会不支付抚养费这一“假设”强制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债权债务
注销公司逃债,应当如何维权
我公司因业务关系与另一家公司发生诉讼,生效判决确认对方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我们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请问律师,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欠我们的钱是否就要不回来了?
——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显然未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等清算报告,未如实反映存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以及存在尚未清理债务等问题,通过向登记机关作出不实承诺,得以办理注销手续。
因此,你们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房产
已经赠与房产,能否反悔撤销
我和丈夫所住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前几年他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了我的名下。
现在我们因为存在各种矛盾打算离婚,他说离婚前先要撤销当初的赠与。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的赠与还能否撤销?
——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而言,交付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转移,其变动必须依据不动产登记,否则即使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和转移。《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即对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区分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赠与来说,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由赠与人行使,根据赠与人单方做出的撤销意思表示即可将已成立的赠与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是撤销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三是赠与合同须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例外情形。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由于房产的赠与已经完成,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你丈夫不能再撤销赠与。
租房遭遇抵押,咨询租约效力
我长期租用一处店面房做生意,今年初又续约了3年。
现在我得知,此处房屋其实在我今年续约前已被房东抵押,现在由于房东的欠款迟迟未还,债权人已经在走法律途径。
请问律师,将来如果房屋遭到变卖或者拍卖,是否会影响我的租约?
——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该房屋无论将来是变卖还是拍卖,无论最终产权属于谁,你都有权依据原租赁协议继续租用该房屋,该房产将来的产权变动不会影响你为期3年的租约。
但在你的租约到期前,需要与新的产权人协商后续租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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