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将私家车用于经营滴滴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绝。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都认同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属于“使用性质改变”,从而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在保险合同有相关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而不予赔付。
而据媒体报道,上海的交通行政部门、交警与保险公司已经启动“数据交换机制”试点。数据互通以后,一旦无证网约车出险事故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以及执法部门的同步数据判断车辆是不是有过营运记录,一旦查询到车辆有营运记录后就会进行拒赔。而保险的拒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网约车的规范化。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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