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将私家车用于经营滴滴顺风车,却未告知保险公司,后因交通事故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绝。
那么用私家车跑营运性质的网约车,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依据呢?
交强险应当赔付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和晓科:用私家车跑网约车的情况,本质上属于“使用性质改变”,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赔付应该不受影响。
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下列损失和费用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业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相关纠纷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都认同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属于“使用性质改变”,从而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李晓茂: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一般应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和依据是相关的保险合同。
而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投保人签订类似《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的特别约定。
此类约定通常都会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投保单和保险单均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书,但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用黑体字特别注明,其已清楚免责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单独签署的投保人声明中,也再次明确其已清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
投保人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签名时,能够清晰见到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相关纠纷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都认同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属于“使用性质改变”,从而会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在保险合同有相关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而不予赔付。
“顺风车”不应一概拒赔
对于因“顺风车”事故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核实驾驶人是否存在以“顺风车”名义实际开展普通网约车运营的行为,保险人在开展此类理赔时,不应一概拒赔。
潘轶:除了专门的网约车,目前多个平台都在开展“顺风车”的业务,驾车人可以在平台上接单,并收取一定的搭车费用。
对于在出行平台或者私下开展“顺风车”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时也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对此我认为,对于“顺风车”不应一概拒赔。
顺风车通常是指车主为分摊油费等费用而根据自己本身计划行驶的路线顺便搭乘同路线乘客,同时向搭乘人员收取一定费用的交通模式。
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不仅缓解交通压力,也促进了绿色发展,是现代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之一。
在各地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顺风车多被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的一种民事行为,在性质上与网约车不同。
对于因“顺风车”事故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核实驾驶人是否存在以“顺风车”名义实际开展普通网约车运营的行为,可以根据驾驶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是否有固定收入、顺风车的使用频率、发生交通事故的行程的起止点、行驶路线和里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保险人在开展此类理赔时,不应一概拒赔,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果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在驾驶人的合理出行范围内,中途让他人搭乘车辆,仅收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费用,那么应当认为符合“顺风车”的本质目的,即分摊行驶成本,这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合理可控,不会因此显著增加车辆事故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案涉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而近日重庆的这起案件中,虽然案涉车是“顺风车”,但从相关报道中提到其“经营顺风车业务”来看,很可能车主是以“顺风车”之名从事网约车业务,因此其实质是经营性质的网约车,一旦发生事故是有可能遭到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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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数据交换”无证网约车保险拒赔
据媒体报道,从今年4月起,上海交通行政部门、交警与保险公司启动“数据交换机制”试点,用大数据比对实行预警布控。
通过与各大网约车平台的数据对接,可以将所有网约车平台的车辆数据、违法记录、出险情况等进行数据打通,执法部门只需要输入车牌号码就可以看到车辆的全部信息。
数据互通以后,一旦无证网约车出险事故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以及执法部门的同步的数据判断车辆是不是有过营运记录,一旦查询到车辆有营运记录后就会进行拒赔。
另外车辆的出险理赔情况也会同步上传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同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锁定无证网约车,然后对车辆进行处罚。
这意味着什么?
无证网约车如果出了事故,司机只能自己承担所有损失和赔偿!想理赔,一会被保险公司拒赔,二还要面临执法部门的处罚!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无证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属于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理赔的。
以往,保险公司可能因信息核实难、调查成本高等原因,使得很多无证网约车事故后都得到了理赔。
而现在,随着交警、运管、保险公司三方数据的打通,无证网约车在发生事故以后,保险公司想要拒赔就容易多了,而对于无证司机来说,以后还想继续买私家车保险来从事网约车营运将会被保险公司直接拒赔,除了事故司机只能自己扛。
这种情况下,无证网约车司机没有选择,要么注销账号退出,要么办理车辆运输证,将车辆转为营运性质,然后购买营运险。
此次,上海试点三方联合信息共享,意在用“保险拒赔”倒逼无证网约车司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从而实现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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