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聚焦“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

本文字数: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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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该《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那么,这一《解释》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呢?

明确行为人“明知”及入罪的标准

《解释》规定窝藏、包庇犯罪要具有明确的目的,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并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和晓科:  《解释》首先从多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窝藏、包庇犯罪要具有明确的目的,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并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  《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第二条则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细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怎样算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呢?这次《解释》中细化了相关规定。

李晓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怎样算是“情节严重”呢?这次《解释》中细化了相关规定。

《解释》第四条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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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据《法治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在明确包庇罪入罪标准时,《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而且明确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窝藏、包庇罪的特征之一是对于犯罪的知晓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事先就进行了通谋,即便事后只是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并未参与犯罪,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潘轶:  《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庇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界限。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要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则对罪数认定和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定性处理更加准确。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刑法》原本就规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窝藏、包庇罪的特征之一是对于犯罪的知晓在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

如果事先就进行了通谋,即便事后只是实施了窝藏、包庇的行为,并未参与犯罪,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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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聚焦“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 2021-08-16 2 2021年08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