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明明是闺蜜,怎料却是入室盗贼

女子因多次盗窃被判罚

本文字数:826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  张女士没想到,一位甚是投缘的“闺蜜”李某,却是让她车内现金丢失、家中失窃的元凶。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12月23日,张女士发现家中床头柜里的钻戒、项链等贵重首饰不见了,于是立即报了案。同年12月28日,经家人提醒,她通过家中监控记录,发现在自己外出时,有人在家中走动翻箱倒柜,经再三确认,发现竟是自己常常一起玩的闺蜜小李!可她从未给过小李家门钥匙。巧的是,看监控的当天,小李还发微信与张女士聊天,问及是否在家,张女士答复小李自己出门在外,同时立即再次通知民警。

匆匆而来的小李,被早已守在楼下的民警当场抓获并接受调查。到案后的李某对自己多次盗窃张女士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指认自己变卖首饰销赃的金店老板(另案处理)。据李某交代,12月的某天,她与张女士二人逛街时,捡到张女士不慎落地的钥匙,李某捡到钥匙后没有立即归还,而是随后几天自行配了钥匙,趁着去张女士家中做客之际,悄悄将原来的钥匙放回其外套口袋。此后,当确认张女士外出时,她就用配好的钥匙悄悄进入张宅。经过翻找,从床头柜抽屉内盗走钻戒两枚,及黄金项链、戒指等贵重首饰便离开张宅,并到镇上某金饰店变卖销赃。

此前,2020年11月19日,当她搭乘张女士的车外出时,乘其暂时离开时,从车中控扶手箱内盗走2600元现金。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一次盗窃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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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明明是闺蜜,怎料却是入室盗贼 2021-08-18 2 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