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2012年,因财务人员操作划款疏忽,公司两次错付款25.4万元。2018年,账户全面审查时才发现此损失。申泰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这笔钱还能要回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近日,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案件。
申泰公司是电子行业的,因生产需要向商通公司购买蓄电池,双方在2012年间发生了几笔业务,金额71.12万元。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但这次交易亦未出现纠纷。
此后,双方本已无交集,不料,2019年,商通公司接到申泰公司的律师函,称当年因财务操作问题误将25.4万汇入了商通公司账户,因去年查账发现问题才知道,并要商通公司返还。
对此,商通公司不认可,由此引发纠纷。
申泰公司诉称,2012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货款分四次付清,因财务人员不止一个,另一位财务不知已付清货款,操作划款疏忽,因此又支付一笔25.4万元,当时并未发现。2018年因管理层变动,对公司账户进行审查才发现,并第一时间发函给商通公司,故自2018年发现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商通公司辩称,双方的业务发生于2012年,时隔多年,相关的业务资料并未完整保存,已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重复付款的情况。且企业应在年度结账日进行结账,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对结算款项进行全面核查,故申泰公司早应发现问题,这么多年都没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申泰公司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案涉业务发生于2012年,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泰公司主张多付货款的事实在2012年年底进行企业年度核账时就应当知晓,而原告于2019年才向被告发催款函,其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即便商通公司确为不当得利,申泰公司主张权利也已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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