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勇
于先生在上海一家企业做保安工作,日常工作包括巡查企业大楼和守卫门禁。前段时间,于先生在进行日常巡查时突然昏倒,幸好其他同事及时发现并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诊疗结果显示,于先生患有比较严重的糖尿病,并由此产生的并发症让其突然失去了知觉。
于先生就医后住院了一段时间,产生了不菲的医药费用,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晕倒,应当属于工伤。但企业对此并不认同。双方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纠纷。
律师分析认为,于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在工作时间昏倒并送去医院治疗,而糖尿病并发症一般和患者的生活饮食习惯有一定关系。如果血糖控制不好,糖尿病患者引发并发症的几率比较高,因此,从发病起因来看,糖尿病并发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职业病的范畴,除非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糖尿病并发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否则,糖尿病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由】
于先生是一名外地来沪的打工人员,虽然患有糖尿病,但他还是在上海的一家企业找到了一份保安工作。事发当日,于先生照例与同事一起巡查企业厂区,但途中突然晕倒在地。其同事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于先生及时送到了医院。经过一番检查发现,于先生是因为糖尿病并发症发作才晕倒的。此后,于先生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医疗费用开支让收入本就不高的他颇有些吃不消。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于先生想着因为疾病花掉了不少积蓄就非常心疼。在同事的提醒下,他向企业提出工伤认定,并表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企业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多次沟通无效。于先生对此颇为无奈,他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工伤包括工伤和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马斯祺律师告诉记者,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时,还需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身份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针对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劳动者是否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身份资格,一是劳动者是否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马斯祺律师表示,于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在工作时间昏倒并送去医院治疗,而糖尿病并发症一般和患者的生活饮食习惯有一定关系。如果血糖控制不好,糖尿病患者引发并发症的几率比较高,因此,从发病起因来看,糖尿病并发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职业病的范畴,除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糖尿病并发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否则,糖尿病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马斯祺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在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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