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工人报》报道,近日天津的孙女士来电投诉,邻居葛某在单元楼入口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分别位于单元楼道出入口和她家房门外,能清晰监控到她和家人出行的一举一动。
孙女士认为这个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多次要求邻居葛某拆除其中一个对准她家房门外的摄像头。但邻居称该摄像头是为了保证自家的安全,始终不同意拆除。
对此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谷宇表示,当前家用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单元楼门口、房屋外墙的现象比较普遍,多数为监控外人侵入、偷盗等不法行为,但如果不合理使用或在未经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监控范围进入他人的私密空间或能够窥视他人不宜为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等,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之规定,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属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秘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葛某安装的摄像头已经对她每日的出入行踪、来客情况的秘密性造成了影响,能清晰监控她及家人出入的活动情况,无疑对她的私密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她明确同意葛某安装摄像头,否则葛某不得拍摄、窥视孙女士的住宅,更不得窃听、公开孙女士的私密活动,葛某应当依法拆除对准孙女士家房门的监控摄像头。
综上所述,如果居民私自安装的摄像头只摄录自身或者已经获得许可的特定对象,并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的隐私,则无可厚非。
如果居民私自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所摄录范围进入他人私人领域,影响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或暴露他人不愿为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则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依法拆除监控摄像头。
律师提醒,公民为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安装摄像装置,该自主救济权利在合理限度内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安装摄像装置的同时,也负有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否则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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