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花百万入住老年公寓两年后要退费

医养结合与否成双方诉讼焦点

本文字数:1465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市民李先生与张女士夫妇花160万元购买了某老年公寓的会员卡,可是入住公寓仅仅2年,他们就要求退卡返还购卡费。原来,在他们看来该老年公寓没有达到自己心目中医养结合的愿望。然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老两口的全部诉请,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李先生夫妇:老年公寓未实现专业化医养

李先生夫妇一直为他们的晚年生活谋划着。当他们看到上海某老年公寓的广告,感觉就是他们心中的“晚年之家”:既有着舒适的居住环境又有着丰富的医疗资源。

于是,他们与该养老公寓签订了《年卡买卖合约书》,李先生夫妇支付了购卡费160万元。不久,李先生夫妇就入住了该养老公寓。

李先生说,入住后他们才发现养老公寓在前期推广时宣传的专业化医养一直未能实现,配套康复理疗、水疗SPA等均只有闲置场地,服务设施迟迟未能真正落地。关键问题是由于养老公寓未取得相关的医疗服务证照,医生不能合法入驻开展日常的医疗服务。老年人最为关注和需要的医疗服务也因资质问题,根本无法兑现。

李先生还提到,在2019年7月,他还发现该公寓竟然连老年公寓资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也未取得,也未在民政局做备案。

因此,入住2年后,李先生提出终止合同,并搬离了老年公寓。搬离后,李先生要求解约并返还160万元的购卡费。但他们的要求遭到了老年公寓的拒绝。为此,李先生夫妇将老年公寓告上了法院。

公寓:养老设施符合宣传所述

老年公寓则认为,该合同已经履行2年,李先生夫妇也享受了会员卡2年的服务,他们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除合同。关于专业化的医疗养护,宣传单上的医养、理疗,服务公寓都有,只是没有水疗SPA,还是因听取了会员的意见,老年人不需要所以没有设置。

该老年公寓还表示,其所属公司还在2009年全资设立了一家医院,是通过批准的医疗机构,距离老年公寓仅2公里,可以为老年公寓的会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该医院实际也派驻家庭医生在老年公寓坐班。只是法律规定诊疗行为必须在医院才能进行,故在公寓内没有提供。

同时,自2018年12月29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起,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只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而向民政局备案只是作为是否享有市区二级相关扶持政策的依据,养老机构是否向民政局备案并非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院:合同合法有效当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该老年公寓于2016年即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为老年人寄养、护理,双方签订合同时,该老年公寓具有相应的资质。该公寓备案问题,根据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备案亦系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强制性规范。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而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住合同》中对于可进行诊疗的医疗设施及服务并未明确约定设置在公寓内。在张女士就诊记录中,其连续几日在公寓所属的医院输液,在此之前和之后均未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夫妇为其所“非常关注”的输液等医疗服务必须在公寓内向老年公寓提出过异议。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医疗科室已经设立,故对于李先生称认为公寓内有医疗服务和设施才决定入住老年公寓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可双方签订的《年卡买卖合约书》合法有效,现李先生主张解除权并不成立,而老年公寓亦不同意解除合同。根据《俱乐部章程》,李先生夫妇可选择其他符合他们心理预期的护理院或老年公寓继续入住,该合约书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夫妇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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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花百万入住老年公寓两年后要退费 2021-09-03 2 2021年09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