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通讯员 马燕娜
“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河豚,作为长江三鲜之首,自古便有“不食河豚,焉知鱼味之说”,关于拼死吃河豚的典故也是被大家津津乐道。但因河豚有很强的毒性,关于河豚鱼的销售,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可总有人为了尝一尝鲜而“拼命”,也总有人为了赚点钱无视法律规定。近年来,因食用野生河豚鱼中毒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销售者为此受到刑事处罚的也不在少数。
作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野生河豚鱼监管工作与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跨区域合作。
办案中发现野生河豚鱼监管问题
上海启东开启跨区域合作
河豚鱼,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自古以来,我国江南地区就有食用河豚鱼的传统,野生河豚鱼肉质鲜美的同时具有很强的毒性。为此,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近年来,为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人工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
根据有关文件,饲养河豚鱼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鱼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然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发现,江苏启东市部分农贸市场依然存在违规销售野生河豚鱼的现象,并有部分流入上海市场,导致江苏、上海两地发生多起市民食用野生河豚鱼中毒事件,对两地居民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两地居民的食品安全,上海铁检院与启东检察院开启了跨区域协作。经过多次会商,2020年11月,启东检察院分别向启东市场监管部门、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和工作提示函,督促加强对市场上销售野生河豚鱼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加强警示及宣传工作,提醒广大消费者禁止食用野生河豚鱼。启东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对检察建议和工作提示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下发检察建议进行整改
明目张胆的没了、偷偷摸摸的仍有
经过整治,野生河豚鱼还买得到吗?为了验证成效,今年4月,启东检察院与上海铁检院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在此过程中,承办人发现野生河豚鱼销售情况的确得到有效的整治,在主要海鲜市场的商铺内,已经没有摊位明目张胆地贩卖野生河豚鱼。多数商铺经营者也表示已知晓野生河豚鱼有毒,销售、加工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根据过往办案经验,可能仍存在部分商家会私下销售。
于是,承办人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先后走访了当地两家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海鲜市场,发现上述市场都没按要求设置“禁止销售野生河豚鱼”的告示。同时,当承办人随意向某摊位老板问询有无野生河豚鱼时,老板从起初的一口咬定“没有”,到后来渐渐态度暧昧,表示可以“私聊”。最后,承办人顺利地从该摊位处买得两条野生河豚鱼。
行政主管机关表示由于饮食和地理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野生河豚鱼监管是一个系统性、跨域性的工作,需要启东市和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
召开磋商会形成会议纪要
明确各方职责、检察机关监督落实
在听取了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后,今年6月上海铁检院与启东检察院联合组织召开关于“加强启东市野生河豚鱼监管工作”磋商会,邀请启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启东渔政监督大队、启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围绕如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启东野生河豚鱼监管工作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并形成了《关于“加强启东市野生河豚鱼监管工作”磋商会会议纪要》 (下简称“会议纪要”),对当前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漏洞进行梳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强化查处加工经营所有野生河豚鱼的一致意见,确保违法捕捞、加工、销售野生河豚鱼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磋商中,各方确认启东部分农贸、海鲜市场内存在违法销售野生河豚鱼的现象,部分野生河豚鱼进入上海市场流通,危害食品安全,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行政机关需相互配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会议纪要明确了各行政机关在野生河豚鱼捕捞、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且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上海铁检院与启东市检察院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公益受损问题,及时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同时,为开展长三角一体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探索,以本次协作办案为契机,上海铁检院与启东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和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协作的工作机制》,在线索移送、强化联合办案、加强信息研判、共享培训资源等方面加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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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
三名贩卖者均获刑
今年3月,江苏启东法院对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金四千元,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千元,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被处罚金六千元。
杨某某是个体海鲜零售人员,陶某某是某水产批发门市经营者,沈某某是某海鲜批发门市经营者。2019年12月16日0时许,杨某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沈某某经营的海鲜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约300斤。当日1时许,杨某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陶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6.5箱。当日6时许,杨某某驾车至启东市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设置摊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在内的海鲜水产品,后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当日,张某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将肝脏放入一起烹煮。当晚18时许,张某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某随即被送医抢救,于当晚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在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样品中含河鲀毒素(TTX),产长江口及东海,其卵巢和肝脏有强毒,误食可致死;肠有弱毒,精巢、皮肤和肌肉基本无毒。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
案发后,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河鲀,其中杨某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后果特别严重之情形,陶某某、沈某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之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应知河鲀有毒仍购买,处理不当食用后中毒身亡,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启东法院一审判决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对三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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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野生河豚鱼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990年10月21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水产等部门,严格规范河豚鱼捕捞、收购、存放、调运、加工等规程,防止河豚鱼流入市场。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农办渔[2016]5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2019年12月31日,启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东禁止生产(加工)、经营河鲀鱼的通告》,明确规定除国家审核批准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产品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加工)、经营河鲀鱼。由此可知,野生河豚鱼禁止流入市场销售,仅限于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而且需要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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