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推进,本市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也持续提升。但与此同时,由于航道水网密集、过境船舶繁忙、通航条件复杂,水上交通管理难度高,本市水上搜救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亟需通过制定一部体现上海水上搜寻救助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进本市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和上海城市软实力,为筑牢守好城市安全底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共六章四十条,分总则、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长三角区域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行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
为进一步统筹各方水上搜救力量和资源,提升水上搜救整体效能,《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为国家确定的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同时,在后续的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长三角区域合作等具体章节中,均相应作了一体化管理要求。
(二)依托搜救中心,固化优化搜救体制机制
《草案》明确由搜救中心统一负责本市海上和内河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上搜救相关工作;同时,坚持需求导向、兼顾现有布局,进一步明确区政府根据搜救体系建设安排和要求,建立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相应区域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和保障,提升水上搜救水平
一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搜救基地、站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三是明确搜救中心、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推动水上搜救通信多网融合,确保通信畅通。四是明确搜救中心、分中心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五是明确水陆联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沿岸水域、陆域治安秩序维护和污染物处置,以及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治、安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规范搜救行动,确保搜救有序高效
一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二是要求搜救中心、分中心结合气象、水文、海况等各类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发布水上安全提示信息;三是遇险船舶、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告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其他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险情的,应当按规定尽力救助;四是搜救中心、分中心接警后,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方搜救力量进行搜救;五是具体规定了搜救中止、恢复和终止的程序和情形。
(五)加强长三角联动,推进跨区域搜救合作
一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水上搜救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的水上搜救合作体系;二是明确建立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区域内水上搜救重大事项;三是对气象、水文、海况和相关搜救能力建设等信息实行共享,并推动水上搜救基地和站点的共享;四是健全跨区域水上搜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搜救演练、演习,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方面的建议;
2、对加强水上搜救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规范水上搜救行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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