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奥运健儿凯旋 姓名却遭抢注

本文字数: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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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在不久前结束的东京奥运会上,中国健儿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随着奥运会的落幕,包括全红婵在内的多名奥运冠军的姓名就被抢注商标,针对这种蹭热度的恶意抢注行为,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就此发表声明: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民法典》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姓名可以作为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姓名本身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现实中也存在大量以创始人、发明人等姓名注册的商标。

李晓茂:根据我国《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并不包括姓名。

中国人的姓名一般由中文文字组成,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现实中,也已经存在大量以创始人、发明人等姓名注册的商标,有些还有很高的知名度。

但是,  《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对于将奥运冠军姓名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在审查核准阶段就可依法“驳回申请”。

潘轶: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名人的姓名权可以认定为“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因为《民法典》明确“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将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不仅会损害其人格尊严,还容易引发公众的误解和混淆,认为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名人存在联系,是名人投资或者代言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经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实践层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就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包括“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商标法》,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据此,对于将奥运冠军姓名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在审查核准阶段就可依法“驳回申请”。

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发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和晓科: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发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方案要求: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实现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的协同,促进标准执行一致。

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

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

据悉,相关抢注奥运冠军姓名的行为,已经引发各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的关注,并已经对相关机构进行了约谈和处罚,对相关注册申请予以了驳回。

只有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才能遏制此类现象的蔓延。

■链接

浙江严查将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据“浙江之声”报道,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期,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陈梦、汪顺、张常鸿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  “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迅速梳理涉嫌浙江省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注册申请线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8月25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钛尔工贸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陈梦”商标行为,予以警告并作出行政处罚。杭州、温州鹿城、金华婺城等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实地核查,约谈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商标代理机构,要求全面自查整改。截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驳回涉及奥运健儿的“杨倩”“杨大妞”“陈梦”“全红婵”“杏哥”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11月1日,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从源头上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为了落实好商标法有关规定,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细化了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的惩治措施。

近年来,浙江省切实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犯杭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各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排查和监管。

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已排查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线索74条,以及对被恶意抢注线索239条,做出行政处罚9件。下一步,浙江省局将一如既往回应社会关注,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浙江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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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奥运健儿凯旋 姓名却遭抢注 2021-09-06 2 2021年09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