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购买重疾险后罹患甲状腺癌被拒赔

保险公司被判按约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本文字数:167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郑倩  周楠

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肿物,王某购买重疾保险后罹患甲状腺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作询问,事后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症状”为由拒赔。王某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应确保条款内容明确清晰?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上海金融法院日前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以存在“既往症状”为由拒赔

2017年,王某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及肿大,医生建议定期复查。2018年,王某配偶在线为王某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某保险公司生成的电子投保单仅询问了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是否因病住院、手术或连续服药30天以上以及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肿瘤、脑梗死、脑出血、冠心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以上、肾功能不全、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2级或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碍性肺病、瘫痪。王某配偶在上述询问告知栏后均勾选否。

电子投保单中关于保险责任承担,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为,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依约给付保险金。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等待期”“初次发生”“医院”“专科医生”“重大疾病”均进行了定义。其中,“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2018年6月,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2019年11月,王某被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王某于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投保前就患有甲状腺结节及肿大,系甲状腺癌的前兆和相关症状,故以王某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甲状腺癌属于“非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为由拒绝理赔。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约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院:“初次发生”条款约定不明  赔付30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该格式条款中的“初次发生”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理解为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约赔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不存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适用空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并非每名被确认重疾的患者都必然出现相关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而出现某些异常身体状况的患者也不必然最终罹患相关重疾。对于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社会公众而言,基于各自的生活经验和认知状况,对所谓重疾的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等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本案中,保险公司亦未通过表格列举等方式明确约定,何种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或者相关症状及体征属于与各项重疾相关,“初次发生”条款属内容约定不明,对此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就王某而言,其投保前虽被查出有甲状腺结节及甲状腺肿物,但体检结果仅提示定期复查,没有任何证据指向上述体检结果为甲状腺癌的前兆,按照通常理解,难以认定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肿物诊断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初次发生”,对王某在等待期满后被确诊罹患的甲状腺癌,保险公司应当按约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精算能力的专业保险机构,对于某些体检结果有异常提示的情况,如认为今后罹患某种重疾的风险较高,完全可以在投保时进行询问,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是否存在相关情况,并在被保险人有特定身体部位有体检异常提示的情况下,对该被保险人以提高保费或者排除对该特定部位承保重疾等方式实现控制风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仅问询了被保险人是否患有列举的疾病,未针对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其认为可能与承保的重大疾病相关的异常身体情况进行询问。而王某的甲状腺结节发生在投保前近一年,无证据证明王某投保前所患的结节在等待期满之前已经恶变为甲状腺癌即恶意带病投保的情况,对于王某在等待期满后一年有余后被确诊的重疾,保险公司无权以其投保前的既往症状作为拒赔理由。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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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购买重疾险后罹患甲状腺癌被拒赔 2021-09-08 2 2021年09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