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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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我和张某有生意上的往来,主要沟通是在微信上进行的。
现在我们在合作中有一些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诉讼解决。
请问律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该规定同时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因此,对于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首先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仅有截图或者打印件。
其次,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最后,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截取或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希望证明的实施,最好能够提供聊天记录之外的其他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更有助于法院认定对你有利的事实。
原告认识法官,能否申请回避
我和王某有纠纷,被他起诉到法院,他还扬言认识审理该案的法官,打官司肯定能赢。
我听说诉讼中可以要求法官回避,请问律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法官回避?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不满二审结果,能否申请再审
我和张某有经济纠纷,并起诉到了法院,但是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我败诉。
请问律师,我能否向更高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也就是说,申请再审是你的权利,但是申请再审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你需要先履行判决义务。
另外,申请再审和提出上诉不同,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必然会启动二审程序。但是提出再审申请后,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法院认为符合法定的情形。
劳动工伤
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所在的公司每年都会以部门为单位举行团建活动,基本上部门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
上个月我们又组织了团建,在活动过程中,我不慎摔伤导致骨折。
请问律师,在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由公司出面组织和进行的团建活动,且强制要求员工参加,由公司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应当视为工作的延伸。在此类活动中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团建活动如果是由员工自发组织的,包括由公司领导或者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也并未通过公司层面强制要求参加的,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作的延伸,而属于员工自发组织的工作之外的活动。在这类团建活动中受伤的,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你需要尽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团建活动是公司行为,员工必须参加,属于工作的延伸,从而争取获得工伤认定。
外送途中受伤,当否属于工伤
我是一个餐饮店的雇工,主要是做服务员,偶尔也要出去送外卖,工作至今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最近我骑电动车出去送外卖,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了,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自己负次要责任。
请问律师,我是在送外卖途中出事的,是否应当属于工伤?我没有劳动合同,能认定工伤么?具体该如何做?——田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你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而送外卖是餐饮店分派给你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应属于工伤。
即使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能认定工伤。
婚姻家庭
婚前对外借款,是否共担债务
我和丈夫结婚时,他为了办婚事和买房,对外借了不少债务,但借的时间是在我们结婚登记之前。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些债务是属于他个人的债务,还是说我也需要负责归还? ——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你丈夫在婚前向他人借钱,从法律角度应当算他的婚前个人债务,除非你也认可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还债义务由他一人承担。
患病需要治疗,能否分割财产
我和丈夫结婚两年多,婚后由于我患了慢性疾病,长期无法工作,近期基本没有收入,夫妻感情也濒临破裂。
而我丈夫收入较高,但钱都由他自己支配。
请问律师,我能否在离婚之前,先要求他支付我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孙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据此,基于你患病需要医治的情况,如果丈夫不支付相关费用,你可以在离婚之前先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丈夫转移财产,如何维护权益
我和丈夫在闹离婚,随后丈夫便离家不归,且多次回家拿走了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要求他交出这些财物? ——丁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你应当尽量收集他转移财产的证据,包括这些财产价值方面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少分财产给他。
单独订立遗嘱,咨询继承问题
王某立了一份自书的遗嘱,其中牵涉一处和老伴共有的房子,王某对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也作了安排。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顾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从法律角度来说,王某只能在遗嘱中分配其有权分配的财产,无权分配他人包括配偶的财产。因此,遗嘱中分配王某个人财产的部分是有效的,其余部分是无效的。
物业房产
租房空调损坏,维修费用谁担
我今年3月租了一处房屋,最近空调坏了,我打电话要求房东报修,房东给了我电话,要求我自行报修。
我报修之后,维修师傅上门进行检查,认为是电脑板损坏了,如果维修需要数百元,且需要再次上门。我当时告知了房东这一情况,房东表示维修价格过高,不同意维修。
请问律师,房东是否应当承担维修空调的责任? ——韩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因此,只要房屋设施是在日常使用中发生的正常损坏,而非你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那么房东就有维修的义务。
如果房东拒绝维修,而空调又是夏季需要使用的,你可以先支付费用,并保留相关报修、检查及付款的证据,然后再要求房东承担相关费用。为避免费用方面的争议,请尽量通过官方渠道报修和维修。
房产被人出租,如何维护权益
我在老家有一处房子,是父亲去世时订立遗嘱留给我个人的,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我很少回家,所以把房子的钥匙给了叔叔。
当时我特地关照他不要装修或者改造房子,并且只允许他自己居住。
最近我临时有事回家,发现房子已经被叔叔出租了。
请问律师,我能否以出租房子未经我同意为由将租客赶走?
另外,登记的房主是我父亲,是否影响我行使上述权利? ——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是房屋产权的继承人,有权对侵害房屋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你叔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出租该房屋侵害了你的财产所有权。
你可以向租客说明租赁合同因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同意而无效,并就此解除合同,租客的损失应向你叔叔索赔。
同时,你也应该尽快办理房产继承的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刑事行政
肇事之后报警,能否减轻刑责
我朋友近日在老家开车撞死一名行人,事后他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也就是说,你朋友的情形一般应认定为自首,但“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酒后将人打伤,面临何种刑罚
我弟弟最近酒后打伤一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被打的人据说构成轻伤。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他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弟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仅是致人轻伤,那么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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