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顾家奇
为了“薅”电商平台积分兑换奖励,或信用卡年费减免“羊毛”,原本有着正当工作的白领,竟成了兼职“刷手”……而这背后,抛出诱饵的,则是一个隐藏着的“刷单” “套现”犯罪团伙。经审计,仅团伙“头儿”陈某一人涉案数额就高达14亿余元。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诉。
尽管此案中“薅羊毛”的刷单者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薅羊毛”涉罪案例却屡见不鲜。前有上海90后刷单“薅”走买菜平台45万元涉嫌诈骗罪被批捕;后有白领利用“聚码接码”软件在五角场一商场“薅羊毛”停车获刑……近年来,利用网络平台“薅羊毛”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不乏年轻白领、大学生等,甚至因触犯“红线”而涉罪。那么,羊毛到底能不能“薅”?其法律边界又在哪里?如何精准打击犯罪源头及黑灰产业链,又该如何有效治理和监管?
“兼职刷手”不乏白领
电商平台在新零售业务推广期间,通常会给予销量好的商户一定的优惠。2019年,陈某和潘某看准“刷单”这一“商机”,整合手中资源,开始共同从事刷单业务。运营之初,该团伙就把“业务”集中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新零售业务。
由潘某等人负责出面联系平台商户、拓展刷单业务,陈某管理和运营刷手团队完成刷单任务。当潘某得到商户“订单”后,把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刷单金额通过相关联络人发给刷手团伙管理人陈某,再由陈某联络手下的“刷手小组”,由各“小组负责人”进行业务分发,最终由末端的刷手根据需求到指定的网上店铺进行支付。
商家在收到钱款后,便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者指定的账户,最后流向“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同时,商家支付的“佣金”也会按照比例进行分成。为了笼络更多刷手,除了给予每单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之外,在各个平台的积分也归刷手所有,这些积分在大型电商平台购物时,可以进行价格抵扣。
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刷手本身有着正当工作,甚至是写字楼的白领,他们在刷单过程中,并未收取“好处费”。之所以加入刷单微信群成为“兼职刷手”,为的是信用卡的年费减免和积分兑换奖励的“羊毛”。
不仅如此,2019年起,该犯罪团伙在刷单的同时,还开展了“信用卡套现”业务。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驱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网络平台积分等。而犯罪团伙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赚商家、下赚刷手,不断汲取商户和刷手养分,野蛮生长。
注册操纵“空头”店铺
检察机关在账目核查时发现,潘某对接的各网络商户刷单金额为1.8亿元,而负责刷手团伙的陈某,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14亿元。仅有1.8亿元的“订单”,却有14亿元的刷单量,中间绝大部分的虚假交易是在哪里完成的呢?
根据陈某等人交代,他们开展的信用卡直接“套现”新业务依托的商户并不是电商平台商户的真实“客户”,而是犯罪团伙自己在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线下商铺。
在犯罪团伙中,张某、宋某、曹某3人负责收集线下店铺的商户信息,然后通过在线支付平台注册成为商户,拿到商户的付款二维码后提供给团伙负责人,供群内刷手扫码套现。依托自己在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空头”店铺,犯罪团伙实现了大量“套现”,并以此疯狂牟利。
张某等人还会在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款出现扫码之后没有立刻到账的情况时,其会通知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将这些账户中的钱款进行转移。
线上支付平台本身对商户有相应的监管举措,但是存在一定漏洞。尽管犯罪团伙使用的某些商户的收款情况明显异常,如某数码手机店、某农场、某网吧每个月的收款流水高达千万元,但在张某的掩饰之下,支付平台并未监控到账号异常,致使账号长期被用于套现。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陈某等9人采用上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现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薅羊毛”的边界在哪里?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上海一90后刷单“薅”走买菜平台45万元涉嫌诈骗罪被批捕,某白领利用“聚码接码”软件在五角场一商场“薅羊毛”停车获刑……因“薅羊毛”触犯“法律红线”的情节屡有出现,其背后甚至形成了黑灰产业链。
那么,“羊毛”到底能不能“薅”?其法律边界又在哪里?
有法律人士认为,由专门搜集各类商家优惠信息的人,将优惠信息在网络和朋友圈中广为传播,接收优惠信息的人按照商家的优惠政策下单交易且得到实惠的行为,一般是合法的行为。如果按照商家的优惠规则,合理善意地获取优惠,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但是,如果“薅羊毛”行为涉及利用提供优惠的商家的系统漏洞,恶意获取商家优惠套取现金利润的,就可能涉及诈骗罪等罪名。此种交易类型是不正常的交易,是恶意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所获得的利润是非法的,这样的行为会给提供优惠的商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不能按照正常的“薅羊毛”行为来判断。
“如果利用规则漏洞,违背契约精神,只有一方获得‘薅羊毛’的利益,另一边却是商家或者第三方、其他消费者遭遇欺骗、遭受损失,这种逾越规则、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绝不可取,甚至会涉及刑事责任。”上述案件承办检察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谈颖颖表示,对于具有主观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法律为了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及对市场交易行为的鼓励,需要对于这种行为加以规制。
检察官提醒市民,尤其是白领和大学生等群体,应当明辨是非,日常生活中不符合平台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便宜”不去占,不传授他人,更不能加入“羊毛党”进行牟利,过度“薅羊毛”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而参与“薅羊毛”软件技术开发同样是犯罪。
源头打击,建预警机制
“我们看到的‘薅羊毛’往往只是犯罪链条最后一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峥此前也曾办理过多起“薅羊毛”犯罪案例,他告诉记者,从“薅羊毛”软件的开发、售卖,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倒卖,再到注册账号去“薅”,这是典型的“薅羊毛”一条龙犯罪产业链,其中涉及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韩峥认为,从源头打击“薅羊毛”犯罪,就要严厉打击出售、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以及“薅羊毛”软件或平台的开发、售卖的犯罪,如此,“羊毛党”才能失去疯狂获利的土壤。
在静安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谈颖颖看来,对于此类犯罪应多渠道、全覆盖精准打击,同时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从线索的前期发现看,网络平台监管及支付平台监管是前期线索的重要发现渠道。对于交易峰值异常、资金流与企业规模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有预警机制。”谈颖颖建议,企业平台建立系统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完善预警系统,提升预防有效性。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里应外合”,杜绝利用政策漏洞从事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此外,通过案例宣讲、政策宣传等,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在技术层面上,虹口检察院检务保障部陈荔建议,企业和平台应当理性设置推广活动并在整个活动流程中加强安全防控。前期在应用程序设计上要注重提升安全性,经第三方安全测评后再上线,后期要多角度加强风险防控,通过交易数据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不正常交易行为,一旦遭遇“薅羊毛”要及时报警。“只有技术和管理并重,才不会让‘羊毛党’有机可乘。”
据介绍,目前国家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多轮“断卡”行动,打击治理出售、出借实名制手机卡和银行卡以供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行为,这也从政策层面上大大压缩了批量利用他人手机卡、银行卡进行“薅羊毛”犯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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