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故意袭警还是正当防卫?

逮捕全面化审查还原真相

本文字数:1711

  □法治报通讯员  邱恒元

便衣警察表明身份后,在控制嫌疑人时遭反抗而受伤,嫌疑人却坚称自己不知道对方身份,怀疑被“仙人跳”。面对这样迥异的冲突,该相信谁?检察官告诉你:“相信证据。”

近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徐汇区首例袭警案已告宣判。

迷雾笼罩的真相

今年3月18日傍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一家店内有人实施违法交易。便衣警察小黄和小翟接到指令后,在该店附近的停车场截住目标李某。小黄掏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要求李某到附近的一座岗亭旁接受盘问。李某质疑二人身份,称要报警,小黄便再次示证,示意可以报警,但李某并未报警。

这时,小黄想到,李某的手机里可能存有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小黄担心李某趁机删除数据,就要求他拿出手机,却遭到李某激烈的反抗。制服李某后,小黄感觉到右手传来一阵钻心的疼痛,经查看,小黄的右手中指上面有清晰的血痕与牙印。等警车赶到现场,小黄和小翟将李某押送回派出所。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十天后,徐汇公安分局向徐汇区检察院提请以涉嫌袭警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然而,在审查逮捕阶段,李某全盘否认警察表明过身份,并辩解称,当时怀疑二人假冒警察,自己恐遭“仙人跳”,出于自卫才进行反抗,没有主观袭警的故意,所以拒不认罪。对为摆脱控制,咬伤小黄手指,构成轻微伤的事实及伤害结果,李某并不否认。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两位警察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本案关键点。但当前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一情况。

引导取证破谜题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徐汇区首例涉嫌袭警罪的案件,徐汇区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提高逮捕的精确性,检察官决定开展逮捕全面化审查,将起诉证据标准前置,以更高的证据要求引导公安机关在7日审查逮捕期限内继续侦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

在仔细翻阅案卷、反复推敲证据后,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接警、出警记录和两位警察的职务证明等证据,并注意到,三人所在的停车场岗亭是一个重要突破口,应当以此为方向引导取证。

果然,调取到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警察掏出黑色皮夹状物品的动作。同时,当日岗亭内值勤的保安在旁目睹了全过程,也作证两位警察当时确实用言语和证件表明身份。至此,证据链已基本形成,两位便衣警察收到指令后出警,表明身份后盘查,遭到反抗后控制住李某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而李某在对方一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为了摆脱控制,咬伤民警,不属于假想防卫,其行为涉嫌构成袭警罪,他所说的出于自卫而反抗的辩解不攻自破了。六天后,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证据面前吐真言

面对证据,李某承认自己当时因为心虚,所以尽管对方一再表明身份,仍置若罔闻,为反抗抓捕实施暴力。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后,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坦白了一切。在律师的见证下,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悔罪。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取得了充分且有力的证据,再加上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使得整个案件审理流程的质量和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近日,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袭警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正义说法>>>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它主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等重要职责。对暴力袭警者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营造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必然要求。

逮捕全面化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以审查逮捕案件办理为主体,对全案涉案人员、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监督事项、社会危险性等进行审查、评判,构建捕前提前介入、捕中全面审查、(不)捕后诉前衔接的全链条工作模式。旨在实现办案与监督、逮捕与起诉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本案中,检察官通过逮捕全面化审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收集证据,以更高的证据标准要求自己,大大提高了逮捕的精确性,提升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质效,将司法公正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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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B02 故意袭警还是正当防卫? 2021-09-17 2 2021年09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