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携带弹弓、钢珠来到禁猎区内,两男子使用禁用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近日,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男子王某、字某最终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15天,及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弹弓、钢珠至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二号门旁边的小树林内,使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只,后将该3只鸟存放在其暂住处的冰箱内。
同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字某携带弹弓、钢珠、探照灯等工具驾车至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前卫支路北侧靠近岸堤西侧树林内,共同采用手电筒夜间照明后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33只。
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至案发地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被告人字某逃跑,现场查获到涉案野鸟33只(均已死亡)、弹弓2把、钢珠1袋、探照灯1盏。同日,王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打电话给字某让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至被告人字某家中将其抓获。次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王某住处查扣到弹弓1把、钢珠1盒、鸟尸3只。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36只鸟类中燕雀13只、麻雀1只、白腹鸫8只、树鹨3只、灰背鸫2只、白头鹎9只,均为野生鸟类;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认定,燕雀、麻雀、白腹鸫、树鹨、灰背鸫、白头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
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字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坦白、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字某的辩护人认为字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坦白、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字某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予以赔偿,且已实际履行,悔罪态度较好,因此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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