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

《上海市慈善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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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将强化本市慈善事业规范运行,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慈善最值从事营利活动。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慈善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四条,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社区慈善、慈善文化、信息公开、促进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确定了慈善事业发展原则,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记者注意到,  《条例》规范了慈善组织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  《条例》细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  《条例》还对慈善组织终止、取消认定后,有关慈善财产的清算和处理要求作了明确。

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方面,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从实践需要出发,对善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跟踪监督、评估;明确慈善组织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同时,还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受托人、备案与变更、监察人、终止程序等作出规范。

《条例》重点对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作出规范,明确募捐资格取得、方案制定与备案、网络募捐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慈善募捐活动作了引导规范;明确禁止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等违法行为。此外,  《条例》还对向社会公开求助的个人以及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社区慈善和慈善文化是本次慈善立法的特色和亮点。  《条例》明确了慈善超市、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对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予以规范引导。《条例》规定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设立“上海慈善奖”和“上海慈善周”;明确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开展慈善公益宣传的要求、内容等。

《条例》还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促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开募捐和慈善信托的协同监管机制、慈善活动的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

市民政局副局长蒋蕊表示,  《条例》施行后,本市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实现慈善组织“可进可出”的动态良性发展;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加强对个人求助活动的规范,引导公开求助的个人及信息发布平台合法合理有序开展个人求助活动等。民政部门将全面统筹梳理《条例》中亟需推进落实的各项工作,列出工作清单,通过相关文件、机制、措施等逐一配套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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