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法律责任

本文字数: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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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就在国庆节期间,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了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事件发生后,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依法传唤罗某平并开展调查。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触犯刑法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我国刑法中首次确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李晓茂: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我国刑法中首次确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此类行为怎样算是“情节严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这些在网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来说,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还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潘轶: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但面临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我们注意到,海南省检察机关此前已经发布消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网民“罗某平”于2021年10月6日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英雄烈士的违法言论,侵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伤害了广大人民对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特殊民族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链接

发表侮辱英烈言论“辣笔小球”获刑8个月

据《现代快报》报道,今年2月19日,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仇某明被批准逮捕。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依照该法办理的第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

在追究其刑责的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南京检察机关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就在仇某明被批捕当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不容侵害》一文。

文中提到,在全国人民铭记追思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时,仇某明却在微博上发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言论。他的行为,看似是用戏谑的语气、嘲讽的方式,发表标新立异的观点,但实质上歪曲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诋毁了他们的战斗精神,贬损了他们的牺牲价值,损害了卫国戍边军人群体的光辉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挑战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底线,检察机关决不容忍!

专门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划出了英雄烈士保护的刑法边界,检察机关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就是要让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

5月31日下午,该案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烈权益不容侵犯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和晓科:我国已经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先明确了“英雄烈士”的范围: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英雄烈士保护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行为: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同时,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主体责任: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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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法律责任 2021-10-18 2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