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驴友”结伴旅游探险可谓是很多人向往的事,尤其是在鲜少人涉足的危险地区感觉更刺激。但这些地区充满野趣的同时,也意味着各种危险。小美与一群“驴友”在仙居丽人谷探险时被山洪冲走,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她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对于组织此次旅行的某微信公号所在公司以及事发时的领队充满质疑,于是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驴友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驴友”探险遭遇山洪
小美是个旅游爱好者,为此她经常浏览一些旅游网站。2019年7月5日,小美与某旅游微信公号上组团的十多名驴友一起参加了由该公号所属公司组织的组团包车旅游。
他们由领队朱小立带领前往浙江省仙居县的深山峡谷“丽人谷”旅游。据了解,丽人谷虽然不是景区,但是因为奇特的地貌和人迹罕至的特性,在“驴友”圈子里有很高的知名度,尤其这里非常适合溯溪水潭嬉戏,在天气炎热的夏天,很多“驴友”都把丽人谷作为心向往之的目的地。事实上,丽人谷并不是景区,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虽然山势险要,却并没有保护措施。
7月6日,团队十余人就在“丽人谷”发生意外,被困洪水之中,小美被洪水卷走。7月7日凌晨,小美被寻得时已溺水身亡。
谁该为死亡买单存争议
小美的家人表示,被告公司不具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资质及许可,却利用设立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从事旅行社业务,招揽游客从事或变相从事旅行社业务;其派出的领队也不具有旅游从业者的专业资质,将团队带入未开发的危险地带,置团队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因此,小美的家人认为被告公司应对小美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友应承担连带责任。领队朱小立明知自己不具有相应资质且明知“丽人谷”是未开发的天然河谷,仍听命于被告公司将团队人员带入险境,造成小美死亡后果的发生,他应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则同意以保险公司可赔付的3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表示自己为旅游辅助机构,并非旅行社,组织活动前通过公众号发布相关活动信息,收费多采取AA制,与旅行社业务不同,并非盈利机构。涉案活动收入为4320元,支出为4992元,亏损782元。涉案活动为轻松休闲路线,虽旅游地属于未开发地区,但公司已提前告知风险,参加者应自负责任。被告公司已为受害人购买保险,可通过保险获得部分赔偿。事发时,受害人小美已被告知不能过河,然其仍坚持过河,故应自负一定责任。
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友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他表示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收入均在被告公司账户内,并未混同。
领队朱小立则表示他仅为一名“驴友”,与被告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因之前走过涉案旅游线路3次,故作为领队带队,出游前也告知过所有队员该旅游地点未经开发等风险。事发时因下雨导致水流增大,过河时已有一人被冲走后,朱小立告知其他人不要再过河,自己则去救人,然而回来后发现小美等两人又被冲走。故当时是小美未听告诫自行过河,他并无过错。
法院判决三被告担责七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招揽游客并安排行程(包括安排领队、车辆及住宿等),其行为显然涉及旅行社业务,超出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且在明知旅游地点为未经开发的自然河道的情况下,依然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领队带队,置团队成员于险境,其对小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友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朱小立自述在本案事发之前已走过涉案旅游线路3次,其明知该地点未经开发,却在不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条件下仍接受被告公司的指派担任领队带队,在水面上涨水流变急的情况下,决策失误,未及时报警求援,反而自行拉绳组织队员过河,应对小美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公司、朱小立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基于共同的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美在出行前既已知晓行程安排,即明知或应当明知旅游地点是未经开发的自然河道,且入口处亦有警示标识,然其依然进入游玩,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拉绳过河过程中,在其过河之前已有一名男子被水冲走,其更应明知过河的风险,然其依然过河置自身于危险,其对损害后果应自负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小美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40%的责任,朱小立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与朱小立承担连带责任,王友对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责任由小美自行承担。被告公司赔偿小美家人63万余元;朱小立赔偿47万余元;王友对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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