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尽管离事故已经过去了4年,但对于小霞(化名)来说,公交司机的急刹,令她摔倒受伤,也在她的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给她的花季带来了阴霾。尽管伤势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小霞却认为给她的心灵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因此,她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被纳入其中,这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7年8月8日下午,小霞乘坐公交车回家。在行驶途中,该公交车因闯红灯、急刹车导致多人受伤,小霞也在其中。在事故中,小霞的眼角、眉骨部分等受伤,之后小霞到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小霞起诉公交公司称,她在乘坐该运营的公交车时,因司机原因导致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该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3.2万余元。
而公交公司对于小霞陈述的事发经过没有异议,驾驶员是职务行为,同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金额方面却与小霞有着不同的想法,其中精神损害金的争议最大。公交公司认为小霞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律师费过高。
为了诉讼,小霞还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表示,小霞因摔伤致头面部皮肤挫裂伤等(右眉上方斜行瘢痕2.50厘米×0.10厘米,局部略凹陷),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0日,护理15日,被鉴定人为学生,不予评定休息期。
审理中,小霞提供她到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的就诊记录,并表示她虽未构成伤残,但受伤时系花季少女,受伤导致出现高低眉且留有难以祛除的明显疤痕,严重影响了她外貌,给她的内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本次受伤也难保不是她目前患有抑郁症的一大诱因,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小霞损害,公交公司亦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于小霞的合理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对于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霞虽未达到等级伤残,但受伤部位在她面部,目前右眉上方遗留2.5厘米线条状瘢痕,局部略凹陷,确实对她的外貌存在一定的影响。且小霞尚处于花季年龄,对于外貌非常重视,此次受伤对其外貌的影响确实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内心痛苦。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法院根据本案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确定律师费为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霞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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