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房主过分信任中介稀里糊涂掉进“坑”

本文字数:1792

投诉人:奚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10月

众所周知,二手房产交易相当依赖于中介服务,从确定房源、商讨价格到签订合同、交易过户等流程,几乎房产中介都参与其中,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很多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糊里糊涂地签合同、跑交易所。这种情况下,遇到诚信经营的中介尚可,若遇到一些不良中介,消费者就会相当被动。

消费者奚女士把一套不符合“满五”条件的房产当做“满五”出售,多支付了数万元税点不说,心里也是有苦难言。奚女士今年3月委托某中介公司卖房,业务员李某接待了她。奚女士告知李某,她有一套房产是2007年入住的,因为儿子想以首套资格买婚房,2019年房子从儿子名下过户到奚女士名下,奚女士自以为该套房产并未产生交易行为,属于“满五”。

根据奚女士的描述,业务员李某并未要求其提供房产证,也未核实相关信息,并告诉她“满五”只需要交一个点的税。双方谈妥后,奚女士便放心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房产以260万元出售,并且在居间合同里附加条款“客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拿房子到手价。”

在这过程中,李某服务周到,热情有耐心,跑前跑后,随叫随到,加上各种友情小提示,奚女士非常认可李某。因此,即使中介在买卖合同后增加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房屋买卖过程中各自承担税费”,奚女士也没有怀疑并提出异议,中介让签哪里就签哪里。

直到办理过户手续,奚女士到房产中心交税时,被告知需要收5个点的税,奚女士当时就傻眼了。但这时为时已晚,奚女士交涉多次无果,只能通过向消保委进行投诉,希望减少损失。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开展现场调解。业务员李某表示,由于奚女士自己确认并坚持是“满五”的房产,因此在交易开始阶段并未严格核实相关信息,同时还称奚女士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并称有监控视频为证。

而奚女士则无法提供中介保证只需要交一个点税费的凭证。对于“到手价”,李某强调附加条款并没有说客户拿到手是260万元,且税费各自承担。由于缺乏有利的证据,最终,中介表示愿意酌情退还奚女士4000元,奚女士无奈表示接受。

1个税点变成了5个税点,中间差价高达数万元,奚女士为自己的“心大”和自以为是付出了代价。但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中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案件中,中介为促成交易,一是罔顾职业操守,并未核实消费者的房产信息,将错就错直至过户阶段,致使消费者无路可退,只能交易;二是利用自己的专业“套路”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玩“文字游戏”,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告无可告。

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屋买卖是个复杂的交易,最好多咨询几家中介公司,详细了解买卖交易的过程,以及需要缴纳的税的种类及金额,做到自己心中有数,切不可听信中介一面之词,被他们忽悠。选择正规的、口碑较好的中介公司委托买卖房屋;签署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条款,对补充条款要再三斟酌,对涉及交易价格、税费缴纳、中介费的支付等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切不可模棱两可。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如房产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违反居间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就奚女士的遭遇而言,如若她能够证明其受到房产中介欺诈的,则可以考虑主张撤销相关合同。”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金玮律师坦言,奚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售房人,对于房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政策等应作一定了解,而非一味听信房产中介的介绍,尤其是在签订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本应对合同条款与内容予以逐条核对与了解,并在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和条款均可接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而非忽视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盲目签字。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拟从事房产买卖时,应选择口碑与信誉良好的房产中介居间,且应当对房屋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等作一个基本了解,切勿轻信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的话术,还应当认真、仔细阅读与了解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条款约定内容,如对相关条款约定有异议的应在签订前要求修改,或者可以条件不符合己方要求而拒绝签署,而避免“稀里糊涂”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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