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张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10月
去年10月,正在装修房屋的张女士因前一家公司施工过程中屡屡出错,不得已准备更换装修公司。在小区邻居的介绍下,张女士接触了某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余某。和余某接洽后,虽然他希望张女士把整个房子交给他个人装修,价格也相对便宜。但经过多方面权衡,张女士决定还是和余某所属的某装修公司签订正规合同,毕竟该公司在上海本地也颇有一些名气。
经过多次沟通,张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关于其中的土建部分,某装修公司负责接洽的设计师表示,“要么项目经理自己和客户谈,要么我帮忙问价。”最后双方口头上达成一致,土建部分作为增项,最后结算。同时,在张女士的多次询问和要求下,所有增项费用都要付给公司。
由于合同上折扣比较多,今年春节后因家装市场突然火爆,双方开始在装修进程上出现了矛盾。张女士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无论材料还是施工质量都完全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她让项目经理余某整改,对方却施展拖字诀,不肯正面解决问题。
张女士只好直接与某装修公司对接,希望按合同办事。没想到对方却以各种方式打起了“太极”,郁闷的张女士打算与对方解除合作。可某装修公司却告知张女士,“这属于你和项目经理的‘私单’,合同无效。”
◆记者连线
张女士告诉记者,某装修公司根本不承认己方有任何问题,认为这都是她与项目经理余某之间的纠纷。同时,某装修公司声称张女士没有签订土建合同,装修合同的内容并不包括土建。对此,张女士表示,自己是直接和某装修公司签的装修合同,也支付了前期部分的费用,她根本不知道土建项目是独立于整体装修之外的项目。如今,某装修公司以此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并声称土建部分属于她与项目经理余某的“私单”,她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
张女士表示,由于对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并一直不肯解决问题,她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并赔偿包括违约在内的相应损失。但这一系列诉求均遭到了某装修公司的拒绝。
虽然张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消协,但某装修公司完全不理睬消协的调解,导致双方的纠纷始终无法得到解决。
由于当时在合同上关于“争议处理方式”一栏选择的是“申请仲裁”,而张女士也提出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了“可以去法院诉讼”,协议上有设计师和店长的签字。但当张女士去法院起诉时,才发现因为协议上没有公章,被告知“不能立案”。对此,张女士也非常懊恼,她表示当时自己一时疏忽,没能更仔细地查看合同,出现了这样的纰漏。
对于某装修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甩锅”行为,张女士告诉记者,“明明是和装修公司签的合同,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加项都作为尾款结给公司’,怎么就突然变成‘私单’了?”
拉锯了这么久,纠纷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张女士疲惫地说:“消费者维权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分析认为,如装修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消费者张女士的遭遇而言,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所谓的‘土建部分’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与装修公司是否违约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金玮律师表示,就双方的合同内容而言确实存在一定模糊,但基于相关合同金额及构成内容而言,应可对相关装修工程的范围与内容予以确认,如确属合同范围内且系装修公司违约的,则装修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金玮律师坦言,虽然张女士能够提供载明争议解决方式改为向法院起诉的补充协议,但由于该补充协议中,确实没有加盖装修公司的公章,且张女士也无法进一步提供有关能够证明相关设计师与店长的签名能够代表装修公司的证据材料,因此还是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张女士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追究装修公司的相关责任。
金玮律师表示,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余某能否代表装修公司,则须视余某是否取得装修公司的授权,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余某取得装修公司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则相应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选择具有良好口碑、信誉的企业,同时在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中应将有关装修工程内容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予以详尽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从而尽可能避免争议以及在如有争议发生时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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