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最高法: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

本文字数:1243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意见》归纳了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总结了虚假诉讼的八类特征表现。

《意见》强调,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对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意见》明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意见》要求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同时,《意见》还严格刑事追责。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查假纠错等方面做好刑民协同,既要打击虚假诉讼,更要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

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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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 2021-11-10 2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