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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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
非法手段抓鱼,面临何种刑罚
我叔叔跟朋友一起在老家用电鱼的方式抓鱼,被公安机关抓获。
请问律师,他们涉嫌什么犯罪?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叔叔涉嫌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
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根据《刑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银行账号,是否构成犯罪
我大伯由于提供银行账号给一个电信诈骗团伙,最近连同该团伙一起被抓了。
请问律师,我大伯涉嫌什么犯罪? ——罗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大伯的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罪的共犯,其构成的罪名同样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你们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劳动工伤
未通过试用期,能否解除合同
我们公司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批准才有效,对于没有加班申请的自行加班行为,公司不予认可。
这一制度制定后曾经进行公示,员工也都签收了这一制度的书面版本。
最近有一名员工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我们少算了他的加班费,理由是有一些加班属于临时布置的任务,因为时间原因无法报批。
但是根据《加班审批制度》,这种情况也是应当加班后补报的。
请问律师,他要求这部分加班费的诉求是否可能获得支持?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并且劳动者对加班需要审批是明知的,那么实践中多以加班审批结果来确认加班行为,这一审批制度也是为了避免员工拖延工作时长从而获取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而你方则需要举证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这名员工已经签收知晓,并且他的一部分加班可能履行了报批手续。如果上述证据是充足的,那么对于其未报批的加班,劳动仲裁一般来说不会支持。
客观情况变化,能否辞退员工
我们公司最近给我书面通知,表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所在的岗位将遭到裁撤,因此将提前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是否可以这样做? ——蒋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这种变化必须是客观情况,而非用人单位主观雇佣意愿的直接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用人单位使用该法律条款解除劳动者合同时,应当就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力,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患有特殊疾病,医疗期怎么算
我姑姑长期患特殊精神疾病无法工作,请问律师,她的医疗期最长能有多久?到期能否再延长?——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医疗期与其实际工作年限相关,最长是24个月。
本市的司法实践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所有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前提条件,因此员工需要申请延长医疗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延长医疗期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员工依据工作年限应享有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协议解除合同,补偿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10多个月了,待遇是底薪加提成。请问如果现在公司要求和我协商解除合同,补偿是按照底薪来算,还是按照每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算?——鲁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月平均收入,而不是每月的底薪。
申请工伤认定,咨询相关时效
我父亲在工作中受伤,我们认为应当申报工伤,但是所在的工厂却拖延着迟迟不给申请。
请问律师,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工厂一直拖延,我们能否自行申报工伤?自行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孔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婚姻家庭
离婚拒付补偿,应当如何索要
王女士和丈夫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卖掉房子,双方各得一半房款。但在登记离婚后,王女士的前夫一直拖延卖房。
请问律师,现在王女士应该怎么办才能尽快卖房? ——郑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书面约定,现王女士的前夫不愿意出卖该房屋,王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前夫履行该离婚协议,也就是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钱和是否卖房并无关系,王女士只需起诉要求前夫支付约定的钱款,至于前夫是通过卖房筹措还是通过其他途径筹措,并不是王女士需要关心的。
如果法院判决王女士的前夫应当支付补偿,其前夫仍旧不支付的,王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王女士可以考虑卖掉房子获得相应的款项。
订立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王老伯有一子一女,女儿长期在身边照顾他,而儿子几年前和老伯闹矛盾,后来就去了外地打工。
现在王老伯病重,口头跟几个好友交代,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一分钱都得不到。
王老伯的好友都认为遗嘱还是写下来比较好,但老人是半文盲,只能口述内容由友人代为书写,并找了几个亲戚作见证,写完由老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请问律师,这样代写的遗嘱是否符合要求? ——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老伯订立的属于法律上的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口头放弃继承,是否能够反悔
我母亲早年过世,父亲几年前和弟弟一家产生矛盾,在家庭会议上,弟弟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同时放弃继承权。当时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参与矛盾调解的家族几位长者都在场,对此他们可以作证。
父亲日前去世,但弟弟此时又表示房产应当平分,并说他当时说的是气话,继承是他的权利,他不愿意放弃。
请问律师,我弟弟现在还有继承权么?如果有的话,那么多年他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应当少分财产给他?
——庄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弟弟目前来看是有继承权的,他的提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成立。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发生效力。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多年来你一直赡养父亲,在分遗产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你弟弟多年来并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离婚突现欠条,是否需要还款
我和丈夫最近在协商离婚,他突然拿出一张欠条,说向朋友借了一笔钱,离婚前要把钱先还掉。
我怀疑这笔所谓的欠款是他和朋友串通的,目的是想少分钱给我。
请问律师,如果诉讼离婚,法院是否会认可这
样的欠款? ——严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探望孩子遭拒,能否起诉维权
我和丈夫多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同时明确儿子由他抚养。
自从疫情发生以来,我探望孩子的要求屡屡遭到拒绝,可是我也常住在上海,并且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
请问律师,对于探望孩子遭到拒绝,我能否起诉维权? ——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探望遭到拒绝,你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诉讼实务
遭遇欠债不还,咨询执行问题
刘某因为生意的关系欠我一笔钱,由于他一直赖着不还,我就到法院起诉了,法院也判决要求他还钱,可他仍旧不还。
我到法院申请执行,也提供了他的房产线索,可是法官调查后告诉我,房子是婚前登记在刘某妻子名下的,且是两人的唯一房产,他们暂时无法执行。
请问律师,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真的就不能执行么? ——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刘某妻子的个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你只能尽量向执行法官提供刘某的其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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